原標題:山東棗莊一規劃局原局長貪污受賄300余萬被判15年
18日,記者從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原棗莊市高新區建設規劃局局長兼黨委書記宋慎漢貪污、受賄一案已于近日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宋慎漢最終獲刑15年并被處沒收個人財產130萬元。同時,原山東省海陽市嘉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舫太也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
據了解,2004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間,宋慎漢在擔任高新區建設規劃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索要、收受賄賂現金、購物卡、茶葉券等財務共計人民幣306.024682萬元及港幣1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此同時,在陳舫太管理和經營高新區房產公司期間與宋慎漢同謀,將本是公司獲取的經營利潤533.9779萬元,采用騙取的方法占為己有。
根據宋慎漢、陳舫太犯罪事實,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被告人宋慎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0萬元;以被告人陳舫太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追繳被告人宋慎漢違法所得419.275582萬元、港幣萬元;追繳被告人陳舫太違法所得85.7765萬元;追繳位于棗莊市高新科技產業開發區陽光花園小區涉案的門市房12間。
宋慎漢、陳舫太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上訴,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的上訴進行審理。經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認定證據與原審法院判決相同。同時,二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宋慎漢在歸案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未掌握伙同陳舫太共同犯罪事實,其貪污行為構成自首。
最終,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宋慎漢自首情節一審法院未予認定,二審法院進行了糾正。最終,宋慎漢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被處沒收個人財產130萬元。另一上訴人陳舫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