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是市規(guī)劃局高新區(qū)分局局長,2006年至2012年10月間,王某先后擔任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選址處副處長、市規(guī)劃局李滄分局局長、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選址處處長,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28萬余元、美元1萬元及歐元2000元。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王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低于市價買賣房屋
修某是青島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負責人,在公司開發(fā)的某小區(qū)方案評審和解決建設過程中容積率達不到規(guī)劃標準,王某在解決這一問題上幫了不少忙。 2006年11月小區(qū)建成后,修某讓王某在小區(qū)內買一套房子,并答應便宜出售。之后王某以21.6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小區(qū)的一套住房給其父母居住。經市物價鑒定認證中心鑒定,涉案房屋實際房價約為30多萬元,兩者差價9萬余元。另外在2007年至2012年間,王某還收受修某所送的2萬元現(xiàn)金、2萬元銀行卡以及4.5萬元的購物卡。
讓人安排親友旅游
王某在擔任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選址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某商業(yè)網點恢復性建設過程中,在規(guī)劃審批、擴大建筑面積等方面為該公司多次提供幫助。2009年底,公司申請綜合樓恢復性建設并想擴大樓房面積,公司負責人孫某找王某幫忙,為了讓王某幫忙審批改造方案、縮短審批時間、多增加樓房面積,其送給王某1萬美元。 2011年6月,王某讓孫某安排其妻子到歐洲四國旅游,孫某為其承擔旅游費用1.3萬余元,并在法國一旅館內送給其妻子歐元2000元。至案發(fā)前,這些錢沒有退還。
給錢項目迅速審批
另外,王某還利用職務之便,在某房產公司開發(fā)的某項目中,在規(guī)劃審批方面多次提供幫助。 2012年1月,該房產公司開發(fā)的某項目因單體戶型設計不合理,一直沒有得到市規(guī)劃局選址處的審批。為了盡快審批,2011年八九月,房產公司負責人李某在請王某吃飯時送給他5萬元現(xiàn)金,結果該項目在很短時間內就得到了審批。2012年8月,王某讓李某安排其4名親友去甘肅旅游,并由房產公司承擔2.5萬元旅游費用。另外王某還在2012年間收受李某送的2張面值為5000元的購物卡和2張面值1萬元的購物卡。
法院一審認為,王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經一審判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檢察機關扣押的贓款21.6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辯稱出游不算受賄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至市中院。王某及辯護人認為,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修某、孫某和李某謀取利益;親友外出旅游的費用不構成受賄罪。而修某、孫某、李某三人給王某的購物卡、禮金等,屬于正常的人情往來,認定為賄賂的證據不足。而且在三人送來的錢財中,王某也退還了一部分。同時王某及辯護人認為,王某屬于自首,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二審認為,結合證人證言以及各類書證,王某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對于自首一說,法院認為,王某在收受李某賄賂時被群眾舉報,并被紀委部門 "雙規(guī)"。在"雙規(guī)"期間,李某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但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事實均是受賄罪行,這不符合自首的條件。經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王婷)(來源:青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