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4月30日訊(記者 張帥)近日,記者從山東省環保廳獲悉,《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4年1月15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分為總則、放射性污染防治、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64條,明確了我省輻射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加強對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維護環境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省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條例》規定,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和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輻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輻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證環境安全。環保部門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衛生、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輻射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條例》要求,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重點明確了對環境有輻射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輻射污染防治監督檢查、輻射環境監測與信息公布、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管理以及輻射污染違法行為的檢舉報告等制度。
《條例》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范了可能產生輻射污染單位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宣傳和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普及。
《條例》是我省在輻射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單位在輻射污染防治中的權責,對加強全省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和促進核能、核技術利用和電磁輻射設施應用等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