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不到位將被追責
“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自處分決定宣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填寫《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表》,并向處分決定機關報告。未按規定辦理受處分人員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調整或者核銷實名制信息等手續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日前,山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領導機關和工作部門在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的職責,對處分決定的送達與宣布、受處分人員職級與待遇的確定、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立卷歸檔和紀律責任等作出規范。
山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如果出現未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送達、宣布處分決定;未按規定收繳、處理違紀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或者糾正違紀行為獲得的其他利益;在處分期或者處分影響期內,違反規定給受處分人員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等情形,該省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記者 李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