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省環保廳獲悉,該廳與山東省監察廳日前聯合印發《關于移送環境違法違紀案件規定》(下稱《規定》),今后,省級掛牌督辦的環境案件,經后督察仍未有效解決的案件,將向省監察機關進行案件移送。
《規定》制定了向省監察機關進行案件移送的適用標準,主要指在省級掛牌督辦的環境案件,經后督察仍未有效解決的以下幾種案件:1、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2、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污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3、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4、因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損失的案件;5、長期未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6、建設項目重大環境違法案件;7、其他重大環境違法案件。
山東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實施,為在環保違法違紀事件中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戴上了“金箍”,對于約束他們的行為,促進山東環保工作的順利開展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