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裁定 維持一審原判
隨后,冀中星以過失引發爆炸、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冀中星出于引發關注以解決自己上訪訴求的動機,自制爆炸裝置攜帶至機場,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又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同時認為,一審判決就冀中星出于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認定,并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家屬會見 可能監外執行
昨天上午9點,身體不便的冀中星被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三中院法庭,隨后他及其律師、家屬一同聽取了法官宣判。整個過程中,冀中星自始至終十分安靜。宣判后,法院允許冀中星哥哥等家屬會見了冀中星。冀中星哥哥稱,法官告知他們過段時間會將冀中星送回山東老家,監外執行。
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曾表示,對于二審結果早有心理準備,并稱爆炸案發生直至終審,前后不過4個多月,而截至目前,冀中星向廣東警方投訴的毆打致殘案尚無定論。昨天他在微博中表示,冀中星起訴東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將于12月6日在東莞市中級法院開庭,狀告廣東省公安廳一案也已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晨報記者 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