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的郭維國(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已判刑)、李陽(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總隊長,已判刑)、王鵬飛(時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王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副局長)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后,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王立軍叛逃前后,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并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后,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后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準的情況下,薄熙來于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次日凌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翁杰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薄谷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上午,經薄熙來批準,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虛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后,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并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后決定對王鵬飛采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準,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00083號刑事判決確認,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和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將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投毒殺害,二人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為包庇薄谷開來,在偵辦該案過程中徇私枉法,均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2、證人王立軍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8日晚,其向薄熙來匯報了薄谷開來和張曉軍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薄熙來反復追問是誰干的,其都明確說是薄谷開來用氰化鉀類毒藥將尼爾·伍德殺害。次日上午,其被通知到市委1號樓,吳文康、郭維國也在場。薄熙來當面辱罵其誣告陷害薄谷開來并打了其臉部一拳,還將茶杯摔在地上,說“這就是我的態度,我讓你們看看”。當天下午,其派人將王智、王鵬飛舉報薄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的“辭職信”送給薄熙來的秘書車輝。2月2日,其被違規免去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作為副市長也不再分管公安工作,加之身邊的工作人員相繼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遂于同月6日下午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申請政治避難。
3、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9日早晨,薄熙來告知其1月28日王立軍舉報其殺害尼爾·伍德。其表示這都是王立軍誣陷,尼爾·伍德是酒后猝死。薄熙來稱當天要狠狠地批王立軍。中午,薄熙來說他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后吳文康也告知其,薄熙來怒斥王立軍,并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摔了一個杯子,且讓吳文康和郭維國作見證人。當天晚上,吳文康拿來幾封辭職信,稱王鵬飛、王智舉報其殺害了尼爾·伍德。其提出舉報信系誣陷,并讓吳文康調查王鵬飛、王智,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王智寫悔過書向其賠罪,承認寫辭職信是受王立軍指使。7日凌晨,翁杰明、吳文康等人到其家中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其建議由醫院出具證明,證實王立軍系因精神存在問題而進入美領館,薄熙來表示同意。當天中午,其讓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在精神方面存在嚴重抑郁狀態的診斷證明,其與吳文康看后將診斷證明的日期由2月7日修改為2月4日。吳文康、關海祥與王鵬飛談話后,因王鵬飛不承認誣陷,其要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立案審查。后公安機關對王鵬飛以誣告陷害罪立案審查。
4、證人吳文康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9日上午,在市委1號樓會議室,薄熙來怒斥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并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將茶杯摔在地上,并指著摔碎的茶杯對王立軍說:“從此咱倆的關系就這樣!”當晚,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從市公安局拿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其帶著辭職信到薄熙來家中,將王鵬飛、王智以辭職信的形式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之事告訴薄熙來和薄谷開來。薄谷開來說這是誣陷,讓查查王鵬飛和王智,并讓其與二人談談,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下午和晚上,其分別與王智、王鵬飛談話。王智說辭職信是王立軍授意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并寫了一份悔過書。王鵬飛堅稱信的內容真實。事后,其向薄熙來匯報了對王智的調查情況。吳文康還證明其本人沒有調查王鵬飛和王智的權力。
5、證人郭維國的證言證明:其曾負責“11·15”案件偵查工作。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來召集其與王立軍、吳文康到市委1號樓會議室后,薄熙來怒斥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并沖其喊道,“郭維國,我叫你來,就是要讓你看看我的態度,讓吳文康來也是讓他做個見證”,接著拿起一個茶杯摔在地上,并對王立軍說:“以后咱們的關系就像這個茶杯一樣到此為止。”
6、證人楊樺(時任重慶市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其與眼科主任孫漢軍一起到重慶市公安局為王立軍檢查身體。王立軍自述上午在處理事情過程中發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擊打,有耳痛癥狀。經檢查,王立軍有針尖狀鼓膜穿孔,考慮診斷為鼓膜穿孔(外傷性)。
證人孫漢軍的證言印證了證人楊樺的證言。
7、證人王智的證言及其書寫的悔過書證明: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軍讓其與王鵬飛分別寫辭職報告,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2月2日王立軍被宣布免職后,郭維國找其做工作,其想到王立軍被免職的下場,就違心承認辭職信內容不真實,并按照吳文康的要求寫了情況說明和悔過書。當晚,吳文康還對王鵬飛進行了調查。
8、證人王鵬飛的證言證明: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軍讓其與王智分別書寫辭職信,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2 月2日晚,吳文康代表市委圍繞“其與王智等人如何密謀及誣陷薄谷開來的原因”等問題向其調查,并要求其書寫悔過書,其沒有答應,直到后半夜才被允許回家。15日下午,王興亞副書記與其談話,了解寫辭職信的背景和經過。之后,其被帶到市公安局的辦案基地,被關禁閉。
9、王鵬飛、王智書寫的辭職信證明:該二人曾于2012年1月分別以辭職信的形式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殺害尼爾·伍德。
10、證人陳存根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30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擬調整王立軍的分工,提名關海祥接任王立軍在公安局的職務。其表示同意,但提出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必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次日晚,薄熙來催其加快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的程序安排,其再次提出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才能上會。薄熙來表示先上會研究。2月1日下午,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通過了王立軍和關海祥的職務任免決定。會后,其請示薄熙來向公安部發函征求意見,薄熙來表示同意,并讓其與王立軍談話。與王立軍談話時,王立軍曾提到薄熙來家有人涉及命案。其向薄熙來匯報后,薄熙來極不耐煩,訓斥其軟弱,要求其第二天即到市公安局宣布任免決定。同月17日上午,薄熙來打電話稱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已對他立案偵查,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要求其抓緊按照程序取消王鵬飛的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當天,公安局也送來一份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建議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文件。根據薄熙來的要求和公安局的報告,組織部召開會議,形成了向市委領導的請示,薄熙來圈閱同意。其即安排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和平將有關王鵬飛不再列入副區長提名人選的決定通知了渝北區委書記周旬。
11、證人劉光磊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議王立軍不再兼任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由關海祥接任。其表示同意,但提醒說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需征求公安部的意見,薄熙來未表態。當天下午,市委召開常委會,通過了薄熙來的上述提議。會后,薄熙來要求其和陳存根于第二天上午代表市委去市公安局宣布該決定。
12、證人黃奇帆(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市長)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1月31日晚,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王立軍最近工作狀況有些狂躁,有些事情做得出格、過分,同時王立軍多次去大坪醫院診斷精神方面的疾病,醫生出具的意見是王立軍患有比較嚴重的抑郁癥,有較為強烈的幻覺和強迫感,他考慮對王立軍的工作分工進行調整,不再分管公安局工作。薄熙來并表示他已經與其他市委、市政府領導作了溝通,準備第二天在市委常委會上討論。次日下午,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了此事。
13、證人車輝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29日至31日,其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分別通知黃奇帆、陳存根等重慶市委、市政府領導與薄熙來談話。2月8日上午,翁杰明向薄熙來匯報工作后告知其,薄熙來讓對外發布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以防止網絡炒作。
14、證人胡奕(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的證言及其出具的說明證明:2012年1月31日,陳存根部長通知其準備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黨委書記職務的相關材料。2月1日晚,其安排人員發函向公安部征求意見,2日上午按照陳存根要求,再次與公安部政治部電話聯系,但沒有收到公安部回復意見。當日上午10時,其和陳存根、劉光磊等一起到市公安局口頭宣布了市委的決定。由于沒有公安部的同意,所以對王立軍、關海祥的任免沒有正式文件。
15、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于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征求意見的函發出經過的說明》及《機要件交寄單》證明:就王立軍不再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由關海祥接任一事,2012年2月1日,市委常委會后,市委組織部先將《關于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征求意見的函》傳真給公安部征求意見,次日上午又以機要形式將原件報送公安部。
16、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向市委常委會報送的“王立軍免職材料清單”證明:重慶市委組織部于2012年1月31日提出《關于部分干部職務調整的建議》,建議王立軍不再擔任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月1日,薄熙來圈閱了該文件。
17、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干部會議建議方案》證明:陳存根2012年2月2日在重慶市公安局干部會議上宣布的內容為,王立軍不再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關海祥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提名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人選;有關職務任免按程序辦理。
18、證人王勇(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與翁杰明、吳文康、關海祥在薄熙來家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的有關情況。薄谷開來參與研究,并建議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有問題的證明。
19、證人翁杰明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與王勇、吳文康等人到薄熙來家匯報王立軍出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事情,薄谷開來也聽取了匯報,并提出王立軍患有精神病,薄熙來也說王立軍有精神病并要求拿到診斷證明。次日凌晨,其接到薄熙來要求防止網絡炒作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的指示并通知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兼新聞辦主任周波。不久,周波遞交其一張寫有“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紙條,并提議發布該信息以轉移網絡輿論熱點。其持該紙條匯報并得到薄熙來同意后告知周波可以發布。微博發布的上述內容并不屬實。
20、證人朱錫光(時任重慶市大坪醫院副院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薄谷開來要求其出具一份王立軍在精神方面有病的診斷證明。其通知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曉江趕到市委3號樓,蔣曉江即出具了一份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的診斷證明,并按照薄谷開來要求把診斷日期提前到2月4日。
21、證人蔣曉江(時任重慶市大坪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7日上午,其按照朱錫光副院長的電話通知趕到市委3號樓,應薄谷開來、吳文康的要求,書寫了一份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并把診斷日期提前到2月4日。當天下午,其與吳文康等將診斷證明送交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其還將診斷證明復印件交給了翁杰明的秘書。
22、證人尹曉華(時任翁杰明秘書)的證言及其提供的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證明:2012年2月7日17時許,蔣曉江交給其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的日期為2012年2月4日的診斷證明復印件。翁杰明讓其保存好這份文件。該診斷證明的主要內容為,初步診斷王立軍目前存在嚴重的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
23、王立軍在重慶市大坪醫院的原始會診記錄、就診病歷資料等書證顯示:沒有關于王立軍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記載。
24、證人周波、吳勇軍(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馬玉霞(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的證言及周波親筆書寫并經吳勇軍、馬玉霞認可的《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2月8日早晨,翁杰明秘書長向他們傳達了薄熙來的指示,要求在中央正式發布官方消息前防止網絡炒作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為此,其三人商定在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上發布消息,以轉移網絡關注焦點。周波起草并征求吳勇軍、馬玉霞意見后,將信息稿送翁杰明報薄熙來審定。后翁杰明電話通知周波可以發布。周波即通知馬玉霞于2月8日上午10時54分在微博上發布了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信息。
25、證人關海祥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上午,薄谷開來書面舉報王智、王鵬飛誣告陷害她,要求追究王鵬飛的刑事責任。其建議薄熙來不要對二人進行審查,薄熙來表示同意。但不久,薄熙來又指示其一定要查,并要求其馬上就辦。其與副局長王廷彥商量后,決定先由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王興亞負責處理。后薄熙來向其詢問王鵬飛的有關情況,其匯報稱正在對王鵬飛調查,但近期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要參加選舉。薄熙來提出不能提名王鵬飛為副區長候選人,他將告知組織部長陳存根,也讓其與市委組織部聯系。其與市委組織部聯系后,根據要求由市公安局呈報了建議王鵬飛不作為副區長人選的函。
26、證人王廷彥(時任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中午,關海祥告知其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誣陷她,要求公安局立案偵查,薄熙來開始不同意立案調查,但后來又要求必須立案,并說一切責任由他承擔。其二人商量后決定先由市公安局紀委初查,再由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立案偵查。
27、證人王興亞(時任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常務副書記)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根據關海祥的安排,其組織人員研究了王鵬飛涉嫌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犯罪的事實,出具了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的初查報告。經與關海祥、王廷彥研究,決定對王鵬飛先約談、后禁閉,由渝中區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王鵬飛刑事立案。后渝中區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并對王鵬飛采取了禁閉措施。
28、證人王成宸(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5日下午,王興亞書記召集開會說,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向市公安局實名舉報王鵬飛、王智誣告陷害,市局黨委要求市局紀委牽頭調查;還說王智已經承認辭職信中舉報內容不實,郭維國也可印證這個情況,相當于薄谷開來的舉報有一定依據。王興亞還拿出王鵬飛和王智的辭職信、薄谷開來的舉報信、王智的悔過書、郭維國寫的情況說明,安排其做調查方案。當天下午,其參與了約談王鵬飛的工作。16日,市公安局決定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指定渝中區分局辦理此案。渝中區分局于當日立案,后王鵬飛被采取了禁閉措施。
證人吳學斌(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的證言印證了證人王成宸的上述證言。
29、薄谷開來書寫的控告信,重慶市公安局紀檢監察受理控告案件登記表、重慶市監察局駐重慶市公安局監察室案件移送函,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重慶市公安局決定禁閉審批表、禁閉通知書等書證證明:2012年2月15日,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等人誣告其故意殺人,要求以涉嫌誣告陷害罪予以查處。同日,重慶市公安局經初查,將該案移送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次日,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涉嫌誣告陷害案立案偵查,并決定自2月18日起對王鵬飛實行禁閉。
30、中共重慶市公安局紀委調查筆錄證明:2012年2月15日至21日,重慶市公安局紀委圍繞王鵬飛的財產收入狀況、王立軍是否授意書寫辭職信、授意的具體內容、辭職信舉報的內容是否屬實等對王鵬飛進行調查。
31、中共重慶市公安局委員會《關于王鵬飛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報告》證明:2012年2月17日,中共重慶市公安局委員會向中共重慶市委建議,鑒于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
32、證人杜和平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7日中午,陳存根通報了市公安局關于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的報告。據此,市委組織部研究決定按照組織程序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提名,并報市委相關領導進行了審批。當天下午,其將決定通知了渝北區委書記周旬。
33、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于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證明:2012年2月17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分別向薄熙來等市委、市政府領導請示,鑒于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薄熙來于當日圈閱了該文件。
34、證人周旬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重慶市渝北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其接到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和平關于不將王鵬飛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電話通知后,隨即召開區委常委會作出相應決定并通知區人代會主席團履行相關程序,取消了王鵬飛的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
35、《關于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的修改意見》及選舉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的候選人選票、結果統計表等書證證明:2012年2月17日,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將《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中的“副區長7名”、“副區長正式候選人8名”各減少1名。王鵬飛未被作為副區長候選人參加選舉。
36、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號刑事判決認定:王立軍于2012年2月6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領館,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并提出政治避難申請。經我有關方面勸導,于次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
37、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號刑事判決確認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號《立案決定書》、重慶市刑警總隊《情況說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對尼爾·伍德被害案立案。此前重慶市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偵查。
38、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媒體信息專報》刊發的“王立軍事件”輿情反應、輿情動態證明:至2012年2月8日,境外推特(Twitter)、海外華人第一門戶網站“未名空間站”、鳳凰微博、天涯論壇、國內QQ群等,對王立軍叛逃美領館事件大量報道、轉載,傳播呈擴大之勢。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通過微博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消息后,境外媒體、網站持續關注,不斷更新報道。
3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并當庭供認: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向其匯報,有人反映英國人尼爾·伍德死亡案與薄谷開來有關。之后,其詢問薄谷開來與尼爾·伍德的關系,稱有人檢舉她與尼爾·伍德死亡有關。薄谷開來說尼爾·伍德系飲酒過度引發心臟猝死,是王立軍策劃要誣陷她,并拿出公安機關的證明。第二天上午,其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到市委1號樓會議室,質問王立軍是否指使他人寫信舉報薄谷開來,并打了王立軍一耳光,還摔了一個杯子,讓王立軍把幾個人的辭職信拿來。后其產生了調整王立軍職務分工的想法,即分別與市長黃奇帆、市委副書記張軒、市委組織部長陳存根、市紀委書記徐敬業、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談話,以王立軍工作壓力大等原因,提出調整王立軍的分工,王立軍不再擔任公安局局長職務。陳存根、劉光磊都提醒,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局長職務,須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2月7日凌晨,重慶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向其匯報王立軍叛逃事件時,薄谷開來也參與了,并提出王立軍精神存在問題,還可能提出了醫療診斷證明的事情。對于是否同意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微博,其沒有印象翁杰明是否向其請示過,但在中央紀委審查時,其表示過愿意承擔責任。2月,關海祥拿著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的材料向其請示,說薄谷開來要求查王鵬飛,其先表示不用處理,后又要求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并提議不要提名王鵬飛任渝北區副區長。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薄熙來的自然身份情況。
2、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務任免決定文件、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職務任免通知、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職務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任免呈報表》,中共中央《關于對王立軍事件和“11·15”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和嚴肅處理的情況通報》、《關于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薄熙來于1993年2月19日至2000年8月21日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1999年8月30日任遼寧省委委員、常委、遼寧省大連市委書記,2000年12月29日任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2001年2月24日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2004年2月29日任商務部部長,2007年10月任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委員、政治局委員,同年11月27日兼任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2012年3月14日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職務,同年4月10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9月28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3、中央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出具的《關于薄熙來案件發破案經過》證明了本案的案發情況,以及被告人薄熙來不具有自動投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線索的情節。
4、扣押凍結款物清單及扣押凍結手續證明:案發后,辦案機關扣押、凍結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 806 708.58元。
5、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親筆證詞證明:其家里的錢交由張曉軍負責保管,還有部分資金交由趙東平等人保管。
證人趙東平的證言證明其曾代薄谷開來保管過錢款。
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明:薄谷開來陸續交給其一些外幣和人民幣現金,讓其代為保管。其以自己的名字將上述部分錢款存入銀行。經薄谷開來同意,其以自己的名字用上述錢款購買過理財產品和股票。
6、從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上下載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偵查機關提供的外匯牌價表等書證證明了薄熙來收受美元、歐元時相關外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價。
針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于被告人薄熙來所提其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后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上述材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不予采信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被告人薄熙來所稱受到的壓力,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另查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兩份自書材料,分別為薄熙來于2012年6月28日親筆書寫的《關于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7月26日親筆書寫的《關于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系》。在《關于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系》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合并后啟動深圳“大連大廈”建設、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以及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在《關于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在星海灣廣場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實施實德石化項目、獲得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以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庭審中,薄熙來將上述自書材料中交代的具體幫助事實辯解為公事公辦,同時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綜合全案證據,上述自書材料及其后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是薄熙來本人親筆書寫,且相關內容與證人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其當庭否認有關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辯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來在《關于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還寫到,“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據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來交代上述情節時,雖然徐明已經向中央紀委交代了其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別墅出資的事實,但并未提及三人談論該別墅一節,薄谷開來的證言亦未涉及該情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根據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給予的資金用于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后,薄谷開來在2013年1月20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和徐明在沈陽家里觀看楓丹·圣喬治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節;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在薄熙來家和薄谷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回家后一起觀看,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上述情況表明,薄熙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一節,系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交代的,并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后違心所寫。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薄谷開來有精神障礙,其作證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證言均形成于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證言的真實性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中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11月13日實施殺人犯罪時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鑒定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庭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12年3月被羈押后,已無接觸精神活性物質的條件。薄谷開來在證言中對于相關事實表述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證錄音錄像亦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定,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具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作證能力存疑且其證言可能是在某種特殊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3、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不能排除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沖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證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上述證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其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相互印證,其中部分情節亦得到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證,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質疑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4、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并不知情,并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于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薄熙來當時未與唐肖林、徐明二人約定事后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請托的事項提供了幫助,并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給予的財物。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構成受賄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權錢交易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屬于不正當利益,是為請托人個人謀取利益還是為與請托人相關的單位謀取利益,也無論在為他人謀利時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故意,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故薄熙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謀利當時雙方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約定,均不影響對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5、關于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薄熙來與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的于幼軍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其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是為大連國際公司和大連駐深辦建設“大連大廈”謀取正當利益,薄熙來的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
經查,公訴機關未將被告人薄熙來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的行為作為其受賄犯罪的謀利事項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賄事實中予以認定。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起訴指控和判決認定的事實無關,本院不予采納。
6、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唐肖林關于其三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證言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不應采信,薄熙來亦否認曾收受唐肖林錢款,起訴指控的該起受賄事實難以認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唐肖林的多份證言、親筆證詞、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便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請求并獲得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為表示感謝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且其證言的主要內容始終穩定,并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其中,唐肖林證言中關于薄熙來曾在上述兩起事項上應其請托提供幫助的內容得到了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的印證,薄熙來當庭亦不否認;唐肖林證言中關于其在2002年下半年、2005年下半年兩次送給薄熙來的美元13萬元的部分來源得到了證人姬巍、張文勝證言的印證;唐肖林證言中關于其2004年6月送給薄熙來的人民幣5萬元系其安排宋振軍在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中支取,并曾告知宋振軍準備送給薄熙來的內容,得到證人宋振軍的證言及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記賬頁的印證。雖然唐肖林的證言在個別細節上與其他證據存在差異,但對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事實的認定沒有影響。而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亦對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予以供認,并與唐肖林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雖然薄熙來在庭審中翻供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但其辯解與在案其他證據矛盾,不足以采信。綜上,認定薄熙來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7、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關于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言不可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雖能證明其曾三次從保險柜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但該證言不能證明其所取錢款與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對于公訴機關出示的該份證言,本院不予采信。
8、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徐明與薄谷開來證言中關于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圣喬治別墅幻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于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的證言系孤證,且徐明所稱當時持有商務部車證一事無在卷證據支持;薄熙來當庭否認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系、面積、價值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于購買楓丹·圣喬治別墅一事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徐明庭前和當庭的證言均證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其沈陽家中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供認,且有辦案機關從薄谷開來電腦中提取的楓丹·圣喬治別墅幻燈片印證,可以認定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徐明曾經共同觀看過別墅幻燈片的事實;同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證言一致證明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系由徐明出資的事實,二人的證言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于購買楓丹·圣喬治別墅一事知情。至于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系、面積、價值等細節,不影響對薄熙來知情這一事實的認定。另外,徐明的證言還證明薄熙來曾于2004年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保密,可以印證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一事知情的事實。雖然辦案機關未調取到徐明當時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經法庭庭后核實,商務部安全保衛處作出了不能確認現存車證記錄完整以及部領導的客人經領導確認可由部值班室向駐部武警報號后駕車進出商務部的說明,因此本案證據中雖然沒有徐明2004年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并不能據此否定其證言的真實性。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9、關于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明楓丹·圣喬治別墅購買過程的書證均來自于境外,未經公證、認證手續,也無相關司法協助文件,書證的來源不明,且均系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徐明提供的錢款用于購買楓丹·圣喬治別墅,且不能證明別墅產權屬于薄谷開來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對于辦案機關收集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并不要求必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書證的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涉及楓丹·圣喬治別墅的相關書證分別系辦案機關依法從徐明境內住所調取或者由證人德維爾、姜豐向辦案機關提供,來源清楚,其所證明的內容與薄谷開來、德維爾、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內容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薄谷開來、德維爾、徐明、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可以證明,薄谷開來為隱瞞別墅真實產權關系及避稅,安排德維爾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通過實施復雜的購房方案專門設立系列公司并以楓丹·圣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購買了楓丹·圣喬治別墅;此后,薄谷開來為繼續掩蓋涉案別墅真實產權關系并進一步加強實際控制,以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的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托管公司成為楓丹·圣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又相繼改變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股權的代為持有人,充分證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為手段擁有涉案別墅,并行使所有人權利的事實。別墅產權雖未登記在薄谷開來名下,不影響薄谷開來系涉案別墅實際所有人的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0、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及購買電動平衡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和薄瓜瓜不錯,為薄瓜瓜上學提供幫助,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對此亦有供認,可以證明其不但知曉徐明對薄瓜瓜在國外留學給予資助的事實,而且對其與徐明間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徐明的證言中關于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曾表示薄谷開來一直說其很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此外,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薄熙來的親筆供詞還證明薄熙來對于涉案電動平衡車系徐明購買一事知情。綜上,根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薄熙來對于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給予財物等事實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種費用、財物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情況,不影響對相關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1、關于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部分證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現有證據,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機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證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確有瑕疵,經法庭庭后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對該部分費用共計人民幣1 343 211元不予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采納。
12、關于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屬于民事墊付行為的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徐明以及具體經辦此事的張曉軍的證言均證明該筆款項系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向徐明索要,關于墊付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3、關于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的外幣數額并以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的辯護意見。
經查,徐明系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的信用卡歸還欠款,徐明為此支付的費用均應認定為薄谷開來收受的數額;張曉軍、楊四堂因故未將部分款項及時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不影響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款項數額的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4、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沒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亦未參與實施任何侵吞公款行為,其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證,證明涉案款項人民幣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而由王正剛交給薄谷開來占有。薄熙來亦曾供認,王正剛兩次向其請示如何處理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并建議將該款給其補貼家用,其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辦理事宜。雖然薄熙來又辯稱在第一次見面時王正剛提出要將該500萬元給其補貼家用后,其明確表示反對,要求王正剛公事公辦,第二次見面時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議,只是因為該款不好處理,想讓薄谷開來幫忙妥善解決,但其以上辯解得不到相關證據的印證,且不符合常理。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涉案款項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量處理,并致該款最終由薄谷開來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意圖明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5、關于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指控的貪污事實發生時,薄熙來系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一職,不能直接決定、支配大連市的財政事務,故其不具有貪污的職務便利的辯護意見。
經查,在上級單位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付涉案款項時,被告人薄熙來雖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但其職權范圍仍覆蓋遼寧省所轄的大連市,且其作為涉密工程的原負責人,仍對該工程負有特定的延續管理職責,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6、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證人王正剛的證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證明王正剛確實向薄熙來請示過涉案款項的處理,不應作為定案根據的辯護意見。
經查,王正剛的證言所證明的其兩次向被告人薄熙來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理并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其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如何處理并就此事給薄谷開來打了電話,后其按薄谷開來的要求與趙東平具體聯系辦理轉款事宜等主要情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和書證均能夠相互印證。其中,王正剛的多次證言、親筆證詞均證明其在2002年3、4月份兩次到沈陽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的處理,薄熙來亦曾供認與王正剛有過上述兩次見面,雖然薄熙來當庭又表示對于王正剛是否第二次向其請示記憶不清,但亦未明確否認此節;同時,王正剛前述證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來請示的時間,與證人程巖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巖與王正剛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正剛單獨去沈陽的時間,薄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開來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證證明的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轉入涉案款項的時間,均能夠相互印證;王正剛當庭的證言對其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置的事實再次予以證明,與其庭前證言、親筆證詞的相關內容一致,雖與其庭前證言所證的見面時間略有差異,但不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7、關于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涉案人民幣500萬元在流轉過程中,有150萬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進入趙東平賬戶,另有32萬余元用于繳稅,起訴指控趙東平收到500萬元并按500萬元追贓有誤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在案證據,上述500萬元在案發前確有150萬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時在轉款過程中有32萬余元的稅款支出,但該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由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具體商議如何處理,薄谷開來安排王正剛與趙東平協商后,王正剛通知工程所在單位將500萬元直接匯入嚴志耕的公司,再由嚴志耕按照趙東平的要求,將500萬元分別轉入李石生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以及趙東平的昂道律師事務所。因此,該150萬元系按照趙東平的要求轉入李石生的賬戶,被李石生使用不影響該筆款項由趙東平代薄谷開來保管,已被薄谷開來占有的事實的認定。至于32萬余元的稅款支出,屬于薄谷開來、王正剛實施侵吞公款行為過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8、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并未要求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只是讓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也不知道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關海祥的證言證明其系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其還將薄熙來提出此項要求的經過告知了王廷彥,王廷彥的證言能夠印證此節內容。同時,關海祥的證言還證明其向薄熙來匯報對王鵬飛調查以及王鵬飛將作為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參加選舉的情況后,薄熙來表示將與陳存根溝通取消王鵬飛的候選人資格;陳存根的證言也證明薄熙來告知其重慶市公安局正在對王鵬飛立案調查,要求不再將王鵬飛提名為副區長候選人;載有“鑒于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內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關于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亦經過薄熙來親筆簽批。因此,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無任何證據支持,與在案證據明顯矛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9、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薄熙來批準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的證據不足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翁杰明的證言證明其曾就重慶市委宣傳部起草的關于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內容向被告人薄熙來請示,經薄熙來同意后通知宣傳部對外發布;證人車輝的證言證明翁杰明向薄熙來匯報工作后告知其薄熙來要求對外發布關于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與翁杰明的證言相印證;證人周波、吳勇軍等人的證言證明,周波將起草的微博稿報送給翁杰明后,翁杰明表示待其向薄熙來請示后再做決定,后翁杰明電話通知可以發布,上述證言也可以印證翁杰明關于曾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的證言內容。綜上,認定薄熙來批準對外發布有關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這一事實的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0、關于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于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泄怒氣,并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鵬飛二人正常談話,并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同意取消王鵬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并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于調整王立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集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序,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叛逃事件突發,相關人員于深夜到其家中匯報此事的情況下所發生,不能認定為薄熙來有意縱容;薄熙來并不知道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是虛假的;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系為引導和管控輿論;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軍叛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來的行為與起訴指控的濫用職權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顯示,2012年1月29日之后,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在通知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到場的情況下,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并打王立軍耳光;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調查權限的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并在明知未按程序報經公安部批準的情況下,執意主持會議通過并宣布該免職決定;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拒不承認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王鵬飛進行審查,并因此取消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提名。薄熙來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后,且均直接指向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辦案人員,足以表明其嚴禁復查“11·15”案件的主觀意圖,并導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違規免去公安局局長職務,身邊工作人員亦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所致,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此外,在王立軍叛逃后,薄熙來允許無權參與處置、且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相關聯的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并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無論其是否知道該診斷證明內容虛假,都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況且,薄熙來與王立軍共事多年,王立軍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其僅憑薄谷開來的片面之辭即相信王立軍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診斷證明內容虛假的說法顯然不合情理。薄熙來在明知王立軍真實去向的情況下,仍然批準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錯誤引導輿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對此承擔責任。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并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 447 376.11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 343 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鑒于其用于購買楓丹·圣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于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零四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余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清單附后)
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于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圣喬治別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7 Boulevard des 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旭光
審 判 員 張威力
審 判 員 劉志明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姜 梵
書 記 員 朱小青
附一:扣押、凍結款物處理清單
一、下列財物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1、最高人民檢察院扣押在案的人民幣3 455 542.63元。
2、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銀行北辰路支行凍結的存款共計1 544 457.37元(戶名“開來”,賬戶0040200451114;戶名“谷開來”,賬戶0040200679411;戶名“開來”,賬戶0040200680851)。
二、下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最高人民檢察院扣押在案的美元824 050元、港幣77 230元、歐元660元、人民幣現金537 207.37元、人民幣國庫券200元。
2、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內南小街支行凍結的存款67 945.91元(戶名“張曉軍”,賬戶6227000011500020557),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凍結的澳元951 053.43元、美元5004.01元、人民幣19.03元(戶名“張曉軍”,賬戶346757762175),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四支行凍結的人民幣1 602 242.18元(戶名“張曉軍”,賬戶4367420011500114168、4367420011590471627)。
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凍結的保費為人民幣183萬元的保險(險種“金豐利”,投保人“張曉軍”,保單號BEJ071EL6201021)。
4、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莊證券營業部凍結的代碼為601179股票807 434股(戶名“張曉軍”,資金賬戶50082417,上海股東賬戶A310995137、深圳股東賬號0028930847)。
5、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內南小街支行凍結的華夏優勢基金1 443 195.84份、東北3號基金995 150份(戶名“張曉軍”,賬戶6227000011500020557)。
6、最高人民檢察院扣押的翡翠項鏈一條(編號為SA5085),“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一輛。
附二:本案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