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特大集資案終審判決 "富婆"非法集資1697萬被判無期
【“金城”不容非法“吸金”】
2013年8月28日,山東省高級法院駁回被告人丁嵐的上訴,依法認定其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后作出終審判決,判處丁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消息傳開,在素有“金城天府”之稱的招遠市引起一片嘩然。
2011年7月5日,山東省招遠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案:丁嵐許諾高額利息和分紅,在招遠城區(qū)向多名被害人集資,數(shù)額巨大,現(xiàn)在為了躲債已不見蹤影。
案情重大,招遠市公安局立即向煙臺市公安局專題匯報。兩天后,招遠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長孫寶東為組長的專案小組,對這起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詐騙案立案偵查。按照統(tǒng)一部署,經(jīng)偵大隊民警兵分兩路,一路對犯罪嫌疑人丁嵐實施抓捕,另一路展開調(diào)查取證工作。7月9日,丁嵐被抓獲歸案,案情逐漸明朗。
2000年7月,從大慶油田退休后的丁嵐來到招遠市。安頓下來以后,她開始在縣城四處尋覓適合自己的商機,并最終做起郵票生意。2003年,她在招遠一家珠寶首飾城租用店鋪,為郵幣卡的運行投進一筆可觀的資金。幾年下來,由于經(jīng)營不善和資金短缺,丁嵐將店鋪轉(zhuǎn)讓給同行劉老板,自己則留在這家店里打工,并教劉老板如何經(jīng)營郵幣卡市場。
2008年8月左右,郵幣卡市場開始火爆,丁嵐的投資欲望隨之點燃,可手中卻沒有資金。于是,她便對經(jīng)常購買郵幣卡的宋穎、蔣敏等人宣稱:眼下郵幣卡市場火爆,投資就能增值,是掙大錢的最佳時機。宋穎和蔣敏知道丁嵐對郵幣卡市場比較熟悉,就委托她幫忙操作。
剛開始的時候,丁嵐與宋穎、蔣敏二人一起前往北京郵幣卡市場上貨,回來后交給她們保管,等市場行情出現(xiàn)攀升,丁嵐再帶她們到北京將貨賣掉。年底,宋穎和蔣敏每人分了3萬余元紅利。在這個過程中,丁嵐也掙了一點錢,但是她感到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比例,便動起了腦筋。
一番思考之后,丁嵐提出由自己具體操作郵幣卡買賣,宋穎、蔣敏負責(zé)出資,每月收取固定利息,并口頭約定每月每萬元返利300元至500元。遇到急用錢的時候,丁嵐每月萬元返利則在1000元左右。豐厚的利潤激起了宋穎和蔣敏投資的熱情,她們在傾其所有的同時,還把手伸向了親戚朋友。看到這種情形,丁嵐很高興,承諾從困難家庭拿來的錢每萬元月返利1200元!
慢慢地,丁嵐在招遠有了一點名氣。2009年7月,李月通過宋穎認識丁嵐后主動要求投資,并先后投入50余萬元。宋穎和蔣敏見狀也不示弱,緊隨著給丁嵐投了20余萬元,丁嵐也按照約定按期支付利息,從不拖欠。
可是,郵幣卡市場并不是只升不降,投資也不是只賺不賠,丁嵐這樣做就是為了大量“吸金”。到2009年底,宋穎等3人的本金只剩下40余萬元,而這40余萬元基本上被丁嵐用來為新增投資者支付利息。
丁嵐并沒有告訴宋穎等人虧空40萬元的事情,她擔心她們知道了難受,還怕其他沒有討回本金的人知道了來要錢。此時的丁嵐還抱有一線希望,認為只要她們繼續(xù)投錢,自己就有機會翻本。
此時的郵幣卡市場正處在持續(xù)下滑的階段,騎虎難下的丁嵐只能冒險逆行,鼓動別人繼續(xù)投資。到2010年2月,李月一人就投了250余萬元,由于紅利不能按月結(jié)算,丁嵐給她打了一張本息共計277萬元的欠條。
虧空越來越大,但丁嵐卻時刻想著翻本。2011年春節(jié)后,李月找到她索要利息,丁嵐謊稱錢都壓在貨上了。之后,她又從李月的朋友王華手里借來370萬元,用來應(yīng)付那些催要本金的人。對新出現(xiàn)的虧空,丁嵐再次向朋友的朋友或朋友的親戚等伸手,許諾高額回報。
據(jù)招遠警方統(tǒng)計,從2008年至2011年,丁嵐先后非法集資1697萬余元,至案發(fā)時,她歸還本金318.3萬元,支付利息349.36萬元,支付好處費3.1萬元,以物抵款209.17萬元,其余的800余萬元不知所終。
據(jù)辦案的民警介紹,這樁特大集資詐騙案件調(diào)查取證的難度非常大。丁嵐對自己進行了嚴密的包裝,她謊稱自己有巨額財產(chǎn),并鼓吹投資回報豐厚,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掏錢,然后抱有僥幸心理期待回報,案發(fā)后多數(shù)不愿意配合公安機關(guān)的工作。同時,丁嵐3年間先后與上百人進行資金交易,從來沒有賬目記載,由于時間跨度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記憶模糊不清,認定具體數(shù)額十分困難。
為此,招遠市公安局根據(jù)審訊所掌握的線索,派出多路民警遠赴東北三省、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對6家商業(yè)銀行的80多個網(wǎng)點逐一對證,先后調(diào)取各類憑證470余份,走訪受害群眾及知情人200余名,全面梳理丁嵐的犯罪軌跡,最終偵破了這起特大集資詐騙案。(文中被害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