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7月5日電(記者吳書光)記者從山東省高級法院獲悉,7月2日,萊陽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審結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被告李某與父母達成調解協議:除依法負擔父母的醫療費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處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后,山東省法院精神贍養第一案。
李某父母二人戶籍均在萊陽市,但常年在青島市城陽區做生意。被告李某是萊陽市某村村民。李某父母二人在訴狀中稱,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難,無經濟收入來源,被告李某并未承擔贍養義務,要求判決李某依法承擔贍養義務,并負擔二原告每年的醫療費。但是,二原告又在庭審中陳述他們經營五金店及出租房屋的事實,并無家庭困難的情況。
承辦法官了解到,二老與兒子異地分居,常常希望兒子能去看望他們。為此,二老經常打電話詢問孫子情況,借此表達享受天倫之樂的愿望。但是李某卻以萊陽、城陽相隔太遠為由,已一年多沒有看望二老家,甚至過年時也沒將二老接到家中。二老一氣之下才將兒子起訴到法院。
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首次將精神贍養寫入條文,其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被告李某與父母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依法負擔二原告的醫療費;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處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至此,一起贍養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王永起說,修訂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對老年人精神慰藉確定為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本案在加強調解工作、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請求,對如何通過案件審理實現老年人獲得精神慰藉的權利進行了探索,將對此類案件的審理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