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7月4日訊(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肖春燕 樊友泉) 2日,萊陽市法院調解審結一起贍養糾紛案件,被告最終與父母達成調解協議: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處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這是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后,我省法院精神贍養第一案。
李俊(化名)的父母于1974年結婚,戶籍均在萊陽市,1975年生下李俊。兩位老人在訴狀中稱,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難,無經濟收入來源,被告李俊居于萊陽,并未承擔贍養義務,要求判決李俊依法承擔贍養義務,并負擔二原告每年的醫療費。
但是,兩位老人又在庭審中陳述他們常年在青島市城陽區經營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一萬元左右。承辦法官休庭后及時與老人進行溝通發現,兩位老人并非經濟困難才起訴兒子,而真正原因是,常年與兒子異地分居,老人感覺異常孤獨,希望兒子回去看望。
平常,老人經常打電話詢問孫子情況,李俊卻以萊陽、城陽相隔太遠為由,已經一年多沒有回家看望,甚至過年也沒和老人在一起。老人一氣之下才將兒子起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及時將上述情況告訴李俊,同時對他進行說服教育。最終,李俊與父母達成調解協議:李俊依法負擔老人的醫療費;每季度至少到老人住處看望一次或者接二位老人回家一次,中秋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至少看望老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