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5月12日訊 2011年,環翠區一村民王某找同村村民谷某為其挖井,水泵漏電致谷某死亡,谷某家屬要求王某賠償卻被拒。谷某與王某之間是雇傭還是承攬合同關系成為本案判決的關鍵。日前,環翠法院一審認定雙方為承攬合同關系,判決王某賠償9.7萬余元。
2011年,環翠區某村村民王某要將院內的一口舊井翻新,找到長期從事挖井作業的同村村民谷某。雙方商定,谷某自帶鐵鍬等工具,王某提供水泵,每挖深一米王某向谷某支付200元。6月15日,谷某在井下挖泥時,井中出水,漏電的水泵將赤腳站在水中的谷某擊倒,谷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谷某之女李某要求王某賠償被拒,將王某告上法庭。庭審中,雙方對于谷某與王某之間為何種法律關系存在爭議。李某認為,其父親是受王某雇傭打井,雙方屬于雇傭關系。王某卻認為,谷某承攬打井業務,應為承攬合同關系。
環翠法院審理認為,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須聽從雇主的指揮與安排,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一般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谷某系長期專業從事挖井作業的技術人員,事發時,他自行組織人員、自備工具、獨立翻新舊井,工作完成后,王某結算報酬,作業期間雙方不存在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或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二者之間應為承攬關系。
法院還查明,王某提供存在安全隱患的水泵是致谷某死亡的關鍵,谷某赤腳站在水中也有過錯,認定谷某應對王某死亡承擔六成責任,于近日一審判決王某承擔谷某遺屬喪葬費、誤工費等共計9.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