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奸罪,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東平縣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行逮捕。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黃某峰等人與焦某某發生性關系時存在強迫行為,且焦某某當時已滿14周歲,根據目前證據材料情況,不能認定黃某峰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簡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奸罪,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東平縣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行逮捕。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黃某峰等人與焦某某發生性關系時存在強迫行為,且焦某某當時已滿14周歲,根據目前證據材料情況,不能認定黃某峰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