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5月16日電(記者朱國亮)江蘇一對雙獨夫妻車禍身亡,雙方父母爭奪冷凍胚胎處置權訴至法院。15日,江蘇省無錫市宜興法院一審審結此案,判決冷凍胚胎不能繼承。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難,2012年2月,沈某與妻子劉某在依法取得準生證后,到南京市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采用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繁育后代。治療過程中,醫院冷凍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確定于2013年3月25日進行胚胎移植手術。然而,就在手術前5天,沈某駕車途中車輛側翻,撞到路邊樹木,造成沈某當日死亡,同車的妻子劉某也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此后,雙方父母因處理冷凍胚胎事宜發生爭執,沈某的父親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與劉某存放于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歸原告監管處置。所謂監管處置即將胚胎從醫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女方父母劉某某、胡某某則辯稱,胚胎系他們的女兒留下的唯一東西,要求處置權歸其夫妻所有。
這起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鼓樓醫院辯稱,冷凍胚胎不具有財產的屬性,原被告雙方都無法繼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胚胎的作用為生育,現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雙方都不具備處置和監管胚胎條件的情況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該行為違法,原被告雙方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對失獨父母爭奪子女的冷凍胚胎,審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宜興法院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一審判決認為,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并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本案中沈某與劉某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夫妻倆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