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政府發布《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落實和銜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據國務院相關決定,取消我省對應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要求,我省取消對應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企業投資20億元以下擴建民用機場項目、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企業、水利工程開工審批等項目不再需要行政審批。承接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99項,包括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等。取消對應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2項,承接評比達標項目2項。另有擬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各1項,由于該項目涉及地方性法規,省政府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
通知還指出,各級、各有關部門對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要加強后續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國務院下放的審批事項要與上級部門搞好銜接,制定承接方案,規范審批程序,壓縮辦結時限,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取消和下放的事項涉及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2014年1月20日前組織修改;涉及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按立法程序抓緊辦理。
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各級、各有關部門相對應的事項(含對應的審核、初審事項)一律取消,不得變相實施。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監察廳要及時納入電子監察系統,對違規行為實行網上警示和問責。省編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市、各部門落實和銜接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