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幼兒園付出這么多,因為懷孕就不讓我來了,心里真不舒服啊。"近日,市民安女士反映。對此,山東星光國際藝術幼兒園稱"從未辭退過她"。
安女士稱,8月20日左右,自己擔任大班生活老師。9月16日左右,她得知自己懷孕,表示想換個崗位。但園方反復強調,幼兒園工作辛苦對身體不好,并以人手多為由,表示不想繼續雇傭她。
對此,園方稱,安女士系主動辭職。"我們提出換崗,她以個人原因為由辭職了。"該負責人表示,"她入職不滿一個月,試用期沒過,也沒簽合同,我們也不好強留。"
對于星光國際的說法,安女士表示,園方從未提出換崗要求,反而強調她已不能勝任工作。"說得這么直白,我就沒法再去。但想到為創園付出不少,就想討個說法。"
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表示,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晚必須在一月內簽訂)。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聘。如違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自行離職情況不在賠償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