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日,27歲的創業小伙小代反映,想在魯藝小區開一家話費充值店,辦理“住改商”需要有花園路社區居委會的蓋章,但居委會要求他要湊齊周圍5棟樓所有業主的簽字同意。
焦急
營業執照辦不出 店鋪租金打水漂
小代今年27歲,17歲初中畢業后就來到濟南打工,之前一直從事廚師行業,后來與人合伙開了一家話費充值店。今年店鋪合同到期,因房東把租金提得過高,小代又在魯藝小區找到了一個一樓門頭房。
店鋪找好后,小代就忙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否則就無法與電信運營商簽合同裝修,店鋪也就無法開起來。準備好身份證、租房合同等資料到工商所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所要求他提供居委會蓋章的同意將住宅房改為經營性住房證明,也就是同意“住改商”的證明。
小代之前辦理營業執照時,也辦理了同樣的“住改商”證明,當時所在的居委會只要求本單元三分之二的業主簽字同意就行,那次辦理營業執照非常順利。這次以為也差不多,他就拿著所在單元10戶業主中8戶的簽字去了居委會,但花園路社區居委會卻要求除所在樓所有業主簽字外,前后左右4棟樓的業主也都要簽字同意。
“我數了數,5棟樓共有260多戶,其中不少都出租出去,很難找到原房主,就算都在家一家家去跑簽字,短期內也很難完成。這不明擺著難為人嗎?”小代說,“住改商”證明蓋不了章,店就無法開業,每個月2000多元的租金都打了水漂,非常著急。
解釋
讓5棟樓都簽字是對其他業主負責
13日下午,記者跟隨小代來到花園路社區居委會。咨詢蓋章的問題時,工作人員讓看貼在墻上的物權法條款:“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先把你那一棟樓的業主都簽上字吧。”居委會工作人員這樣說。對于利害關系的業主范圍,她表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是各自掌握的。
建筑新村街辦工作人員張女士說,創業應該鼓勵,但在保證創業業主利益的前提下,還要保證其他業主的利益。對待這個問題,辦事處和居委會都很慎重。
張女士表示,5棟樓居民都同意是他們要求的,在開放式小區經營門頭房,如果有居民認為受到打擾,最終還要找給蓋章的居委會負責。在這個問題上要多部門聯手,才能共同解決。
質疑
“利害關系業主”范圍認定咋不同
雖然《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但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中對此有明確的解釋,“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被認定為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建筑新村街辦要求除本棟樓業主同意外,還要其他相關業主同意,明顯與此規定不符。
小代說,除之前開店所在居委會要求本單元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就行外,他又咨詢了另外幾個地方的居委會,也是只要求本單元多數業主同意就行。“同在濟南市,為何居委會對‘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認定會有不同呢?”小代說,將“利害關系業主”范圍擴大,對創業阻礙實在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