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20多位大眾出租公司的司機到銀座國際汽車廣場提車,他們中不少交了“好處費”。 記者李鵬飛 攝
6年前,35歲的劉鑫(化名)交了4萬元保證金簽合同后,成為濟南大眾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大眾出租公司)的一名“的哥”。2013年10月,劉鑫想與公司續約,公司一名經理讓他先交3萬元“好處費”再談租新車的事,劉鑫沒交。10月底大眾出租公司23名出租車司機換上新車,他則被“剔除”。
“好處費”是啥費用?連日來記者深入調查發現,在出租車承包環節,部分出租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向承包人收取數額不等的“額外費用”,且不開發票或收據。不交“好處費”司機很難承包到新出租車。
神秘錄音 想換新車要交“額外費用”,一般2萬元到4萬元
10月,大眾出租公司“的哥”王強(化名)駕駛6年的出租車到了淘汰年限。他說,10月初,公司一名經理讓和他一批需要換新車的20多名出租司機挨個到辦公室。王強稱,自己到經理辦公室后,“他先問我舊車的修理情況,花了多少錢,又說起我的違章和平時表現。最后提到我的購車費用,說4萬元押金放在公司不動,再交5萬多元的購車款,除此之外還有筆‘額外費用’。”
在王強提供的一段錄音中,一名男子聲音低沉,說承包新車要交4萬元保證金及5.7萬元購車款,之后提出“再收你幾萬元”,“額外費用”,“你們都知道”,“交現金”。
王強是第一次聽說還要交“額外費用”。他與同行進行了交流才得知,這筆“額外費用”,就是出租車行業中通俗講的“好處費”。
王強稱,各家出租公司規定不同,收取的“好處費”數額不等。“按照大眾出租公司的慣例,用舊車換新車的司機,交2萬元到3萬元;第一次上新車的司機,則要交3萬元到4萬元。”
此外,如果司機與公司經理關系“硬”,“好處費”會適當減少;“那些跟公司經理不熟又不懂‘人情世故’的,在3萬元以上甚至4萬元。沒有統一標準。”王強說,從整個行業看,2萬元到4萬元的“好處費”是主流。記者采訪多位出租車司機,對方均對此進行了確認。
無憑無證 錢交給“中間人”,沒有收據或發票
與公司的經理談話后,王強接到短信,內容只有一串電話號碼和一個名字。按照短信的指示,王強要將數萬元“好處費”交到短信內容所指的“中間人”手中,地點時間另定。“經理說把錢給‘中間人’后,再到公司找他。”王強說。
一天下午,王強撥打短信中的電話號碼,一名男子接通電話,對方稱見面時間和地點會臨時通知。
幾天后,王強與另外幾名“的哥”和“中間人”來到市區一個臨時約定的地點。按照知情人指引,記者看到這名“中間人”是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隨后他與前來交“好處費”的“的哥”鉆進一輛轎車。幾分鐘后“的哥”出來,轎車離開。
知情人透露,“的哥”在車里將款交到“中間人”手中,并在一張紙上簽了名,之后就被要求離開,對方沒給收據或發票,不留任何憑證。一段視頻顯示,男子收下錢后既沒數錢也沒開收據,只拿筆在一張紙上畫了幾下。
不同遭遇 交的提到車,沒交的被辭退
過了一段時間,王強來到大眾出租公司。按照那名經理的指示,他將4萬元保證金和5萬多元購車款交到財務部門,隨后與公司順利簽訂承包運營合同。10月底,王強收到公司通知,到指定汽車銷售公司提車。
與王強同在大眾出租公司的劉鑫要倔強些,最終沒交。10月底,大眾23名出租車司機換上新車,劉鑫則被公司“剔除”,理由是“表現不好”。
就“好處費”一事,11月10日記者聯系到濟南大眾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劉先生。他稱對于出租車司機爆料的交“好處費”一事,自己并不清楚,“他們可能是通過一些朋友介紹過來的,和我們單位沒有關系。”劉先生稱,出租車司機申請新車時只需交4萬元保證金,不會有其他費用。
隨機調查 調查10余“的哥”,5位稱交過
根據一名出租車司機的指引,10月30日記者來到大眾出租公司提車地點——— 銀座國際汽車廣場。
在場“的哥”劉先生說,此次來提車的23人全部是大眾出租公司的駕駛員,“只有6名是大眾出租公司的老駕駛員,其余都是第一次在大眾出租公司上新車。”對于上新車交“好處費”,劉先生說已經見怪不怪,“不交這錢,誰給你車呀!”他就交了3萬元“好處費”。他說,他私下曾向其他司機打聽,很少有人愿意透露自己交了多少“好處費”。但可以肯定,大部分都交了。記者隨機問了6名“的哥”,他們都稱交過“好處費”。
10月20日至11月初10多天里,記者先后打車10余次,其中8名“的哥”抱怨出租車公司在換新車時要收取數額不等的“好處費”,費用都是2萬元到4萬元。其中5名“的哥”自曝被收過“好處費”,但公司不提供收據或發票,他們只能“啞巴吃黃連”。 (本報記者)
物價部門:
違規
律師:
涉嫌索賄
11月9日記者聯系到濟南市物價局收費管理處一位蘇姓工作人員。他稱,按照濟南市出租汽車暨汽車租賃協會的規定,出租車司機向出租公司申請承包出租車時只需交4萬元的風險保證金;出租車進入運營階段,司機每月按物價局的規定向出租公司交4040多元的承包費,除此之外其他收費均是違規。
出租公司向出租車司機收取“好處費”是否涉嫌違法犯罪?11月9日記者聯系山東宇鵬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鵬,他稱如果該項費用為個人收取并私吞,就涉嫌個人索賄。“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數額較大的費用,是一種索賄行為,數額在5000元人民幣以上就構成公司、企業或其他工作人員受賄罪,檢察院可以對其立案調查。”王振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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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出租車公司“收黑錢”被查
2012年2月,有媒體報道稱,三亞道路出租車公司與三亞聯弘出租車公司相繼出現大批出租車司機不滿承包車輛環節被“收黑錢”而停運等現象。警方偵查后稱,道路公司總經理私下使用道路公司名義,向承租該公司出租車的司機收取合同規定以外的每輛車10多萬元不等的“好處費”,涉案金額上千萬元,涉案6人先后被抓并刑拘。此后有關部門共向102名司機退還“好處費”122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