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人孫某醉酒駕駛汽車碰上一輛奔馳,對方維修汽車花了18萬余元。保險公司表示孫某醉酒駕車是違法行為,應負全責,公司沒有賠償責任。但日前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損失。律師說,其關鍵在于,簽合同時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即墨人孫某在2012年6月2日,開車撞上一輛奔馳。當天,孫某喝完酒開著車沿著青威路(即墨市路段)行駛,從西向東開到小李村路口處,事故發生了。據法院后期查明,當時,孫某開的小型貨車撞上了在路口等紅燈的一輛奔馳轎車,兩輛車都受到了嚴重損壞。
后來,兩輛車都進行了維修,即墨市交警大隊委托青島認證中心對車損進行了鑒定,孫某車輛損失價值8640元,奔馳轎車損失價值18萬余元。兩輛車維修后,孫某支付了自己全部和對方18萬余元的維修費用,以及車輛車損鑒定費。這起事故,孫某總共掏了19萬2千多元。
這起事故是因為孫某酒后駕車造成的,雖然孫某負有責任,同時事故也給他帶來巨大經濟負擔,孫某提出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孫某是在2011年12月29日和渤海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半年之后,孫某出了交通事故。孫某當時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險種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險。簽訂合同后,孫某交納了保險費用。
保險公司認為,孫某是醉酒駕駛車輛,屬違法行為,依照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相關條款規定,渤海保險青島分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對此,孫某也提出不同意見,孫某不認可保險公司規定的條款,覺得自己并不知情,對方沒有盡告知義務。
即墨法院審理認為:雙方2011年12月29日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后,孫某交納了合同費用,雙方形成事實行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孫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要求的各種維修費以及鑒定費經濟索賠,均屬保險合同約定的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范圍,渤海保險青島分公司應當予以賠付。
渤海保險青島分公司認為孫某醉酒駕駛被保車輛,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不負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雖然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品的,保險人不負責任賠償”,但渤海保險青島分公司沒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即墨法院一審判決,渤海保險公司賠償孫某19萬余元。
渤海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不服,繼續上訴。日前,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雙方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免責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有義務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但投保單上的簽名并非孫某親自所簽,由此,保險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保險公司應該進行賠償。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保險公司應賠償19萬余元。
記者 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