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先生是廣廈苑物業公司電工,一天公司經理通知他去小區配合供電公司人員工作,結果小區電柜突然起火,閆先生被燒傷。他的損失是應該物業公司來賠償,還是由電力公司來賠償?日前,法院終審判決:供電公司應該承擔80% 的賠償責任。
2007年7月,閆先生接到公司經理的電話,通知他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廈花園小區(以下簡稱廣廈小區)一趟,主要配合青島供電公司黃島供電部工作人員對小區配電柜進行檢修。上午11時30半左右,閆先生在供電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下,合上電閘送電,配電柜突然短路起火,火球噴到閆先生身上。他被送至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后又轉至青島市市立醫院治療,住院146天。閆先生覺得自己被燒傷了,肯定有人要負責,于是向自己所在的物業公司和青島供電公司提出了賠償要求。
青島供電公司和物業公司都認為自己沒有責任。
青島供電公司在一審中表示,廣廈苑物業公司作為配電柜產權人以及維護管理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回復認定,廣廈苑物業公司與閆吉明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所以青島供電公司表示,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沒有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物業公司也認為自己沒責任,理由是:公司派員工閆先生等兩人,以及小區主任劉先生配合黃島供電部對小區配電柜進行檢修。在更換高壓電的電流互感器后,黃島供電部的工作人員要求閆先生合閘送電,閆先生是在合閘送電時被燒傷的。小區配電柜雖屬小區全體業主,但配電柜內加裝裝置以及電表,都屬于青島供電公司,也由其管理、維護,其責任完全在青島供電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由青島供電公司承擔55%的責任,廣廈苑物業公司承擔45%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判決物業公司和供電公司賠償損失71萬余元,供電公司承擔39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供電公司和物業公司均不服,上訴到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后,供電公司還是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而物業公司也認為,應該由供電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日前,青島中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電工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閆先生應青島電力公司的要求作為廣廈苑物業公司的職工配合青島供電公司更換電流互感器過程中被燒傷,廣廈苑物業公司雖為閆先生的用人單位,但閆先生所受傷害非物業公司所致,同時不是事故發生點的電力設備產權人,所以不應承擔觸電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閆先生是在配合供電公司更換電流互感器時被燒傷的,應由青島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閆先生作為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專業人員,應當具有基本的電力常識,但自己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對自身損害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案情,以青島供電公司承擔80%的責任,閆吉明承擔20%的責任為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青島供電公司應賠償閆先生各項損失共計57萬余元。記者 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