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順河高架路下來,看到有交警正在查處違法行為,濟南男子吳某匆忙之中竟然逆行超速駛上順河高架路,導致三車相撞后,依然駕車逃逸,最后被警車逼停。經鑒定,吳某系醉酒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96mg/100ml。近日,經過市中區(qū)法院和濟南市中院兩級法院的審理,吳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零6個月,他也成為濟南市首例以該罪名被判刑的醉駕司機。
為逃避檢查,他駕車逆行駛上高架路
2012年7月23日晚11時39分許,被告人吳某酒后駕車先后沿工業(yè)南路、經十路由東向西行駛。當晚11時50分許,吳某駕車沿經十路行至市中區(qū)順河高架路的經十路下口處時,為逃避在此設卡檢查酒駕行為的公安人員的查處,遂駕車逆向駛入順河高架路西側機動車道。期間,民警駕車跟隨并要求其停車。吳某不顧民警的要求,繼續(xù)駕車逆向超速行駛,當其逆向行駛約3.1公里后,與在該側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吳某駕車繼續(xù)逆行逃逸,并在駛出約0.4公里后被趕到的民警查獲。民警發(fā)現(xiàn)吳某有醉酒駕車嫌疑,隨即提取其靜脈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驗。經鑒定,吳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6mg/100ml。經公安機關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今年2月7日,市中區(qū)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中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雙方辯論焦點:危險駕駛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吳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辯解稱其為逃避民警的追趕才倒車后逆向駛入順河高架路,且在高架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系其主動自行停車,而非被民警駕車逼停;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吳某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應構成危險駕駛罪。
對此,市中區(qū)法院主審法官呂青認為,被告人吳某為逃避民警查處酒駕而倒車逆向駛入高架路,且在高架路發(fā)生事故后仍然繼續(xù)逃逸的事實,不僅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證實,且與當時執(zhí)勤民警及被撞車輛車主的證言所證實,亦與案發(fā)當時高架路上的監(jiān)控視頻、民警的執(zhí)法視頻等資料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吳某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應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問題,呂青認為,被告人吳某在明知飲酒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逆向、超速駛入高架路,且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逆行逃逸,上述客觀行為足以認定被告人吳某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對吳某辯護人的此辯護理由不予采納。
醉駕司機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吳某成濟南市首例
呂青認為,被告人吳某以在高架路上醉酒、逆向、超速駕駛車輛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公訴機關指控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被告人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一審判決后,吳某不服,向濟南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而吳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也成為濟南市醉駕入刑以來首個以該罪名被判刑的醉駕司機。通訊員 王萍 記者 崔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