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對“啃老”做了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根據《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山東省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根據《條例》,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約定期滿應當及時歸還;沒有約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權隨時要求歸還。
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贍養人以及其他親屬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關證件。(于瀟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