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辦”信用卡,花超萬元不還款
平時經商的游先生很看重自己的信譽,但是一次他在查詢個人征信信息時,居然查出一個“不良信用記錄”。游先生想了半天,只想到唯一一次向銀行提交身份證的情況,是2008年的一次優惠活動。當時銀行與某公司舉辦“分期付款購電腦”活動,游先生參加了活動,并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
根據游先生提供的情況,銀行核查后得知,某公司原客戶經理傅某,在游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工作便利,拿到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在銀行以游的名義辦信用卡,可透支10000元,刷卡消費后共欠10042元,未按期還款。
另據報道,福建泉州警方在一家銀行門口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其身上搜出了184張銀行卡。經查,這些銀行卡都是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的。
案例二: 身份被盜惡意欠款,買房沒法兒貸款
近日,李先生在和女朋友一起辦理商品房貸款時,被銀行告知其女朋友的名下有一項惡意欠款記錄,但李先生的女朋友表示自己并沒有欠銀行的錢。后經查詢發現,其女朋友的身份證復印件被盜用,在外地辦了一張信用卡并有消費未還款記錄。
“因為這個事我們的房貸現在還沒有辦下來,已經開了相關證明,目前還得去銀行咨詢如何才能辦好貸款。”李先生郁悶地說。復印件不標注的三大風險別人違法使用到銀行辦理信用卡透支被人用來開公司,并從事犯罪活動成為詐騙分子冒用身份的工具。
律師支招
標注有必要且需“專業”內容分行寫,后面加橫線
2004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有五種情形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其身份: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動輒就要求市民留下身份證復印件,如果疏于管理,則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鉆空子。身份證作為公民基本信息及身份證明的直接載體,應妥善保管,不能輕易外借或隨意復印給第三方使用。任何私自扣押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擅自使用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情況嚴重的甚至涉嫌犯罪。
“除了法律監管,市民個人也要提高防范意識。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給復印件加標注還是很有必要的。”山東舜啟律師事務所主任孟憲強說。
在身份證復印件上加標注,該如何添加?孟憲強律師介紹,首先要寫上XX專用,內容盡量詳細,但不要遮住身份證號和姓名;標注的部分筆畫與身份證上的字要有交叉或接觸;安全起見通常寫三行,每一行后面要加上橫線,以免被偷加文字;用藍色的圓珠筆或簽字筆標注。
如,市民申請銀行信用卡時,要分三行寫上:僅提供XX銀行——;申請辦理XX信用卡使用——;他用無效——
同時,對各類申請書內尚未填寫的空格,如附卡申請、加買保險、加買第二只基金、申請手機號等,這些空格都必須填上內容,以免被不法分子另作他用。另外,丟棄身份證復印件時應先將其撕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