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協議多項規定不合法可作為起訴證據
對于此事,北京盈科律所(濟南)律師于賓表示,嚴格來說,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雇工與雇主的關系,公司發給學生的不能稱之為工資,而是勞務報酬。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潤康食品有限公司與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學生工)”和“暑期臨時就業協議”,可以作為雙方發生雇傭關系的證據,“勞動合同(學生工)”中規定的“每天工作10小時至11小時”“新員工實習期為10天”以及薪資約定內容空缺,都是不合法的。
“在校生的勞務糾紛是《勞動法》的一個漏洞,有些用人單位會利用這一漏洞,使用學生工。”于賓告訴記者,此類糾紛不能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主營業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考勤表、發放費用的打款記錄、現金發放的單據以及上述兩份協議,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特別提醒: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不受勞動法保護
記者了解到,在校學生(含實習期)在社會性質上屬于受教育者,不屬于《勞動法》的保護對象,此外,退休再就業人員也未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也就是說,這兩類人群一旦遇到勞務糾紛,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維護權益,遇到用人單位拖欠薪資或任意解雇的情況,只能吃“啞巴虧”。
對此,濰坊勞動保障監察處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在校生,在與用人單位發生雇傭關系之前,要留心采集單位的相關信息,包括單位的信譽度、經營情況、負債情況等,簽訂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工作時長、薪資待遇等內容,不要盲目打工,以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對于此事,中國山東網將繼續關注。(本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