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惠州6月25日(嚴初 潘子璐 吳衛(wèi))25日,筆者從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惠州市惠東縣一90后因缺錢用,伙同兩同伴持玩具槍搶劫,20天搶劫5家便利店屢屢得逞。近日,經(jīng)法院審理獲判刑14年。
據(jù)悉,朱某輝系惠東縣農(nóng)民,90年生,小學文化。2012年7月下旬,被告人朱某輝向只比他大一歲的被告人陳某水提議搶劫某便利店的財物,被告人陳某水表示同意。兩被告人經(jīng)商謀后,被告人朱某輝購買了一支仿六四式玩具手槍、陳某水購買了一支電擊棒和醫(yī)用口罩作為搶劫作案工具。
2012年8月1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水駕駛摩托車載著朱某輝(87年生,無業(yè))來到惠東縣大嶺鎮(zhèn)平沙大道的某便利店門前時,見該便利店內只有女店員張某云在看店,陳某水便把摩托車停在門口接應,而朱某輝則戴著鴨舌帽和口罩,手持玩具手槍走進店里威脅張某云打開收銀臺抽屜,然后將抽屜里的人民幣4500元搶得后坐上陳某水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后兩被告人將贓款平分。
在此后的20天里,兩人又伙同被告人胡某賓分別在凌晨在該縣平山街道、大嶺鎮(zhèn)利用玩具手槍作案5起,搶得現(xiàn)金、香煙等贓款贓物價值共19179元。直至2012年8月30日凌晨5時許,在平山街道某便利店附近伺機作案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輝、陳某水、胡某賓結伙采用脅迫手段,多次搶劫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朱某輝、陳某水搶劫財物的數(shù)額巨大,三被告人行為均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輝、陳某水、胡某賓戴口罩在深夜持仿真手槍短期內到商店內多次搶劫,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賓受同案人陳某水糾集參與搶劫作案,沒有準備作案工具,在作案時帶其他同案人到現(xiàn)場后沒有進店搶劫,在共同犯罪時作用稍小,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綜上,法院判處被告人朱某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水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賓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