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后,司法鑒定沒有評定傷殘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通常情況下,不構成傷殘就沒有精神撫慰金,律師也不建議主張。但其實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未構成傷殘就一定沒有精神撫慰金,所以,不能機械地以是否構成傷殘等級作為評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硬性標準。

  一起來看一則案例吧。

  年過五旬的包女士在一次身體檢查時發現有腎結石,于是到五蓮縣人民醫院就診并行經皮腎鏡超聲碎石取石術。此后,因為術后發熱17天、間斷尿血14天而入住山東省千佛山醫院,進行多次腎動脈栓塞術。

  包女士的家屬認為,五蓮縣人民醫院在手術中操作不當致腎動脈破裂,導致包女士出現發熱及左腎造瘺通道反復出血。事故發生后,該院沒有有效處理,也沒有將真實病情告知患者及家屬,是病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此后雖經千佛山醫院進行多次腎動脈栓塞術,將出血情況控制,但是遺留下左腎腫大、功能嚴重受損的后果。經齊魯醫院檢查,包女士左腎血流灌注明顯減少,腎功能重度受損。

  患方家屬主張,包女士入院之初只是單純的腎結石,但是經過五蓮縣人民醫院過錯治療后卻造成左腎出血、腫大、腎功能幾近消失,并面臨左腎將被切除的后果。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尤其是手術風險預見不足、操作不當引發腎動脈破裂、出血后治療不當等過錯非常明顯。

  包女士家屬要求五蓮縣人民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五蓮縣人民醫院認為醫療事故屬實,愿意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是要和千佛山醫院一起承擔。

  該院主張,醫療事故是被告與山東省千佛山醫院共同治療造成的,請求追加山東省千佛山醫院為共同被告。同時,包女士沒有被評定傷殘,無權主張精神撫慰金。

  包女士確實沒有被評定傷殘,在司法鑒定中,鑒定意見認為五蓮縣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建議為同等到主要。

  法院審理后認為,千佛山醫院對包女士的治療與本案不屬于同一醫療行為,五蓮縣人民醫院要求追加千佛山醫院為共同被告,不予許可。結合本案案情與司法鑒定意見,酌定五蓮縣人民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判定為一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五蓮縣人民醫院賠償包女士四萬八千余元。

  關于經鑒定沒有被評定傷殘等級,是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直是有爭議的。不支持的觀點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根據受害者死亡或者傷殘給予的帶有安慰性、補償性的賠償金,沒有評定傷殘等級就不產生。

  支持的觀點則認為,即便事故造成的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但是對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實際重大的精神痛苦的,也應該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的賠償。

  實際上,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未構成傷殘就一定沒有精神撫慰金。在人身侵權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傷情達到傷殘,法院一般會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這并不代表構成傷殘是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唯一依據。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身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張侵權人賠償精神撫慰金。因此,對于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侵害,應當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制度。所以,即便沒有評定傷殘等級,只要有證據證明上述權利受到傷害,均可以提出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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