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丈夫拋妻棄子20年,每年只給3000元!離婚時妻子提了個要求……

  花都一對夫妻分居二十年,

  期間男方對家不管不顧,

  離婚時法院判決補償女方15萬元

  廣州市花都區一對夫妻結婚二十余載,丈夫卻未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義務,最終法院準許兩人了離婚,并判決丈夫補償妻子15萬元。

  經辦法官指出,如果夫妻倆書面約定了婚后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夫妻分居二十年

  妻子突然收到丈夫離婚起訴狀

  1990年,畢某與朱某登記結婚,婚后兩年內生下一雙兒女。但是,在兒子出生后不久,畢某便離家外出打工,兩人開始了分居生活,一雙兒女則跟著媽媽朱某生活在一起,家里大大小小各項支出基本都由朱某一人負擔。

  據兩人的女兒回憶,在其記憶里從來沒有父親的陪伴,從沒有體會到父愛,從沒有收到過父親支付的撫養費,僅僅在奶奶過世時見過父親;

  兩人的兒子也表示,“爸爸對我而言僅是一個概念”,對父親畢某就像陌生人一般,從未叫過爸爸,畢某回來的次數寥寥可數,也從未收到過畢某支付的撫養費,從小都是母親、姐姐將其拉扯長大。

  結婚二十多年來,妻子朱某的辛苦付出非但沒有得到丈夫的感恩和回報,反而在不久前收到了來自丈夫的起訴狀。

  畢某認為他和朱某雙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面對丈夫的離婚訴請,朱某心灰意冷,她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畢某補償子女成長等各項費用。

  法院判決:丈夫需補償15萬元

  花都法院審理后認為,畢某、朱某當初雖自愿登記結婚,并生育子女,但雙方已分居二十余年之久,二人缺乏溝通,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故依法予以準許。

  畢某是否盡到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否需要對朱某作出經濟補償?

  法院認為,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包含金錢上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時間、精力的付出,且時間、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錢所能替代或衡量的。

  畢某自其兒子出生后不久便離家,常年生活在外,即便如其所述外出務工并每年支付2000-3000元給朱某,但結合本地生活消費支出水平及涉案家庭的客觀情況,該費用顯然不足以保證正常家庭生活所需。

  此外,畢某雖然強調其每年定期回家探望四五次,但卻對其子女的受教育情況不甚清楚,可見他對子女亦是缺乏足夠的關愛;

  現子女均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子女都表示在成長過程中未曾感受過父愛,對生父畢某的感情都十分淡薄,而對母親朱某感情深厚。

  這些情況足以說明,畢某對于家庭、子女,不僅在金錢上付出微薄,在時間、精力上更是幾乎沒有付出,顯然未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和義務。

  考慮到朱某多年來獨自撫育兩個子女,付出了巨大的艱辛,對家庭所盡義務較多,而畢某不但未盡丈夫的責任,而且未盡父親的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本案中,雖然畢某、朱某并未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因畢某離家多年,二人分居兩地,雙方財產并無交集,實際已為各自所有,故現朱某要求畢某對她進行經濟補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補償金額,畢某認為其身體較差還欠下債務,但并無舉證證實,為此,法院結合近二十余年本地的生活消費標準、畢某的離家時間、朱某所領取的畢某村中分紅、畢某和朱某子女所需撫育的年限等情況,酌定畢某補償朱某15萬元。

  一審宣判后,畢某、朱某都不服提出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如何理解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對家庭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者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經辦法官解釋,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夫妻任何一方對于子女負有法定的撫育義務,該義務不僅是金錢上的支出,更多的是時間上的長久陪伴,精神上的用心相處。

  本案中,畢某自兒子出生后便離家,常年生活在外,回家次數寥寥可數,也基本沒有給在家照料子女、老人的妻子支付生活費用,家庭重擔均壓在妻子朱某身上;對于子女,至庭審時,兩名子女均已成年,但其一致表示在過往生活中根本就未從父親處獲取過什么,未曾感受到父愛;可知,畢某根本未盡到其為人夫、為人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給其妻子、子女均帶來了巨大的傷害。

  畢某、朱某長年分居,雖無書面上約定財產各自所有,但實際各自生活,財產更無可能有交集,故亦符合我國《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經濟相互獨立的條件。

  經辦法官強調,

  撫育子女,照料家庭,

  是傳統美德,亦是法定義務,

  為之,方可能享受天倫之樂,

  不為,不僅需為此付出金錢代價,

  更會老無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