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長沙一企業排污被民間環保組織起訴,索要500萬生態修復費

  2018 年 7 月,一則視頻在網上傳播,大量的黑色污水直接排入溈水河中,場面十分驚人。

  排放污水的是當地一家污水處理廠,長沙天創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稱天創)。此后,環保部門對該公司開出一張一百萬元的罰單。

  一家來自北京的民間環保組織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以下稱源頭愛好者)提起公益訴訟,認為光交 “ 罰單 ” 還不夠,天創還需要承擔 500 萬元的生態修復費用。近日,該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源頭愛好者的代理人起訴稱,2018 年 7 月,寧鄉環保部門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對天創進行檢測,發現天創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導致未經處理的污水通過排污口直接排入溈水河,經排污總排口外排約 1.5 小時。經檢測費,總排污口中的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濃度等均超過標準,分別超標為 8.9 倍,105 倍和 306 倍。

  由于天創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沉淀在池底的污泥攪拌起來,在 2018 年 7 月 2 日再次出現異常,黑濁污水再次排入溈水。當地環保部門對天創給予了 100 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8 年 8 月,寧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官方微信號 “ 藍月谷 ” 通報,經第三方檢測機構鑒定和環保專家技術評審,確定了寧鄉經開區污水處理廠的壓濾污泥不屬危險固廢,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要求,可運送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轉運填埋前,寧鄉經開區污水處理廠將參照危險固廢暫存的管理要求,專門租用工業廠房存放壓濾污泥。

  除要求天創進行工藝整改外,寧鄉市環境保護局、寧鄉市公安局對天創立案查處,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 100 萬元。寧鄉市公安局對長沙天創環保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劉建仙行政拘留 15 日,寧鄉市監委給予寧鄉市環保局經開區分局負責人鄧國良記過處分,給予寧鄉市環保局經開區分局現場監察人員易榮躍誡勉談話處理 ; 寧鄉市環保局給予寧鄉市環保局經開區分局現場監察人員譚可望、袁洪亮誡勉談話處理。

  源頭愛好者的代理人認為,因為天創主觀惡意造成的對環境公益的污染危害,在受到行政處罰后,理應當依法承擔環境公益侵權的法律責任。他解釋,“ 無論被告在此之后如何改進自己的工藝,但這一次的超標已經構成。”

  “ 雖然顏色不好看,但是并沒有造成環境污染。” 在庭上,天創的代理律師辯稱,天創主要處理寧鄉經開區方圓 60 平方公里以內的工業廢水,包括一部分生活廢水。該 60 工平方公里的范圍內主要是輕工業,如服裝加工,沒有化工類工業。污水處理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叫生物處理階段,在生物池里培育了一些活性污泥,通過污泥里培育的細菌吃掉廢水里的部分污穢,初步處理之后,再進入到化學處理階段,這時才會根據工藝的要求,添加一些化學物質。本次事件發生的地方在生物池,活性物質一個星期以后就不會在發生作用,它就變成了一般固體廢物。7 月 1 號,因為暴雨導致水量非常大,導致管道出現故障,漫灌過來的水就把暫存的污泥攪進管道里,這才導致了此次事件的發生。

  他強調,寧鄉經開區管委會委托的評估機構評估,本案中的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屬于一般固體廢物。7 月 3 日溈水河水質應急監測報告,采樣時間為 7 月 2 日 15 點零 4 分,結論是較清澈,化學物質含量達到國家標準。“ 也就是第二次排放過去短短 6 個小時后,出水口的水質就已經基本恢復正常。”

  此外,長沙市環境監測站對溈水河水質斷面監測結論,7 月 1 日 23 點 50 分、7 月 2 日零點 27 分,取水位置分別在出水口上游 50 米和下游 1500 米,該次排放事件對溈水河短短兩公里內的水域都沒有形成污染,水質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寧鄉環保監測站 3 日的檢測報告顯示,排水口水質已經恢復正常。

  本案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將擇期進行宣判。

  記者搜索發現,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作為原告,在全國各地提起了多起環境公益訴訟,如安徽、海南、杭州、鎮江等地。

  在此次庭審現場,面對審判員 “ 為什么會對長沙的一家企業提起公益訴訟 ”,源頭愛好者的代理人回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支持鼓勵環保組織就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現實情況存在這樣的情況,地方環保部門會有意無意地袒護污染企業,對他們的處分也是選擇性的。

  根據法律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為對環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而環境行政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甚至,國家推行的一些規劃計劃政策也只注重了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所以這也就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另一類對象。

  來源:ZAKER瀟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