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簽弩。牙簽弩。

  10月23日,包頭市首例因牙簽弩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在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九歲的原告劉某某是包頭民馨路第一小學學生,被告方分別是距劉某某就讀學校不足一百米的“學童食品便利店”和“愛好食品便利店”及四位經營者。

  2017年6月9日17時許,劉某某在學校周邊購買牙簽弩時不慎觸動發射裝置,所發射出的牙簽射中左眼,次日,在包頭朝聚眼科醫院實施了晶體摘除手術,9月10日植入了人工晶體。后經過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為此,原告劉某某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3233.88元及本案訴訟費和后續發生的治療費。

  庭審中,原告出示了8組證據。圍繞8組證據,雙方就商店是否曾經銷售過牙簽弩、是否曾向劉某某出售過牙簽弩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質證。庭審中,合議庭還聽取了原告方的證人證言,宣讀了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自行調查結果,經雙方辯論后宣布休庭。

  在案件最后的調解中,原告劉某某的父親表示不接受調解。他說:“調解肯定能拿到一筆錢,但是能有多少錢可以治好孩子的眼睛和一生的傷痛!我要為我的孩子和所有的孩子們討一個公道,要一個說法!”

  本案將擇日宣判。

  (北方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