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慶一村官橫行鄉里20年獲刑,拒不認罪悔罪不予從輕處罰
10月10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對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禮亞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李龍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周禮亞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責令被告人周禮亞退賠被害人周某甲、廖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7萬元;被告人李龍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宣判后,被告人周禮亞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李龍成當庭表示不上訴。
修車只花3萬3勒索7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5日,周某甲與廖某某在高安鎮福安酒廠附近因超車發生爭執,后雙方發生打斗。在打斗過程中不慎將被告人周禮亞的兒子周某乙停靠在路邊的奧迪Q5越野車右反光鏡等少數部位損壞。周禮亞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逼迫周某甲、廖某某賠償高額修理費7萬元,周某乙修理車輛實際花費3.3萬元。
2017年4月3日晚,周禮亞因與汪某共同經營磚廠的事發生糾紛,汪某及朋友洪某多次電話聯系周禮亞,要求見面解決磚廠的事情,雙方在電話中多次發生爭吵。
當晚22時許,周禮亞與李龍成以及周氏家族的周某丙、周某丁(另案處理)等七八人來到墊江縣藍花旗酒店,與汪某、洪某見面后,雙方未談論磚廠糾紛,李龍成因不滿洪某對其詢問的是否認識李龍成的答復,當即將煙頭彈向洪某繼而毆打洪某。
與此同時,石某等10多名男子(另案處理)也從酒店外跑來幫助李龍成毆打汪某和洪某,周禮亞對汪某實施了毆打。經鑒定,汪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洪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為人霸道多次隨意毆打村民
另查明,周禮亞在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間,先后擔任墊江縣高安鎮原新灘村村委會主任、新溪村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在擔任基層干部之前及期間,周禮亞為人霸道,多次隨意毆打村民,肆意干擾破壞群眾正常生產活動,侵犯群眾利益。
1996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禮亞因不滿雷某家陽溝水流進其家中將自家涂料打濕,持手錘將雷某頭部砸傷。
2009年7月,村民邱某某因村里修建豐收大堰水溝改道占用其家農田與周禮亞發生爭執,邱某某被周禮亞毆打致其臉部、胸部等處受傷。
2010年8月,墊江縣高安鎮新溪村村民周某戊聯系收割機為自家收割稻谷,被周禮亞借故叫停。隨后,周禮亞與周某戊、周某己等人發生打斗,雙方不同程度受傷。
2012年11月,在墊江縣高安鎮新溪村統一辦理新房產證過程中,周禮亞的房屋先后經某村干部及周某庚丈量超出了占地面積。之后,周禮亞到墊江縣高安鎮國土所因房屋超面積重新辦理房產證毆打了周某庚,致其頭部受傷。
2015年7月16日,周禮亞因不滿高安鎮政府低保核查站站長周某辛取消其村里的低保名額,在高安鎮政府壩子處毆打周某辛,致其面部皮膚軟組織挫傷、輕型腦傷。
拒不認罪悔罪不予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禮亞、李龍成因日常生活中偶發的矛盾糾紛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禮亞在案發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但在刑事訴訟中拒不認罪悔罪,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龍成雖然有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但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在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可對被告人李龍成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禮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恐嚇的方法向被害人勒索錢財3.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綜上,被告人周禮亞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同時,被告人周禮亞從1998年1月至2017年4月,先后擔任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干部群眾只要不合他心意,便惡言謾罵、暴力恐嚇、拳腳相加,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群眾,是干部不敢管、群眾不敢惹的“村霸”。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張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