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發生在德州的一起執行案件很有啟示意義。
德州某時裝廠、德州某服裝有限公司在未經金融機構批準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付1%月息。案發后,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兩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各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兩公司退賠給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1540600元。
執行法院通過查詢發現,因被執行人涉案眾多,其名下的21處不動產均被法院查封,查封及續封共計240個;土地使用權5宗,已先后被39個案件查封。而且經查詢,被執行人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債權人在明知投資風險巨大的前提下,仍然抱有僥幸心理,謀取高額利潤。非法集資單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能退賠,并非執行不力導致,應屬于債權人應承擔的投資風險和社會風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崔巖 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