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6月29日,由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周紅楓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紅楓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非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據悉,周紅楓受賄案系濟寧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的首起職務犯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紅楓利用擔任金鄉縣金鄉鎮鎮長、金鄉縣興隆鎮黨委書記及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管理或服務對象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房地產開發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債權、汽車、外幣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4032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紅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周紅楓歸案后主動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家屬退繳了大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

  周紅楓受賄案系濟寧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的首起職務犯罪案件。此前,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8日對周紅楓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案件進展

  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賄,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周紅楓被濟寧市監察委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4月3日,濟寧市監察委將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周紅楓涉嫌受賄罪案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濟寧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決定逮捕周紅楓。

  2018年5月14日,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周紅楓提起公訴。(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