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物業公司利用小區的電梯、墻體等做廣告,對這方面的經營收入,現實中糾紛比較多,對此即將施行的《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怎樣規范的?
28日,山東省物價局副局長李東方介紹說,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經營收費項目也越來越多。
“例如,廣告費就是其中一個方面,其他還有車位場地使用費、物業管理用房租賃費,等等。”李東方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其經營決定權屬于全體業主,經營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這是法律層面的基礎性規定,而物業服務企業有沒有權利進行經營,經營所得收入如何使用和分配,如何保障業主的所有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是現實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也是產生矛盾糾紛的地方。
“在這方面,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做的比較好,能夠定期向業主公示經營收益,有的還以此折抵業物業費,受到了業主的歡迎;但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做的不夠到位,業主滿意度不高。”針對這些問題,《辦法》進行了規范,作了三個方面的創新性規定。
第一,關于經營權的問題。按照《辦法》第二十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業主進行經營,取得經營權的方式是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授權。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可以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授權。該規定,解決了現實中,特別是前期物業中,物業服務企業因無法征得業主大會、業主的書面同意,而擅自經營導致經營行為合法性不足的問題。
第二,關于收入歸屬和使用問題。按照《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業主大會未作決定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經費或者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屬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的,可以優先用于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代經營的,可以扣除相應的管理費和稅費,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確定。這條規定既解決了不同情況下公共收益資金如何使用的問題,也通過提取管理費的方式提高了物業服務企業代經營的積極性。另外,該條還有一個創新點,就是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規定公共收益資金可以優先用于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將有利于增強業主的獲得感,營造和諧的物業服務關系。
第三,關于如何保障上述兩條規定有效執行的問題。《辦法》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通過收益公示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即《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公共收益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按季度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二是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辦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和使用公共收益資金的,將會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張玉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