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交所消息,該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大連控股及其控股股東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人存在多項違規事實,且情節較為惡劣,決定對大連控股、長富瑞華和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代威(已辭職)、董事長華韡(代行董秘職責)、總經理高寧(已辭職)和肖賢輝、財務總監周成林予以公開譴責,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蘭書先予以通報批評,并公開認定代威、華韡3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此項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大連市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信披頻頻違規 公司治理混亂

  據查,大連控股與控股股東子公司及公司下屬子公司存在多筆關聯擔保違規情形。

  2014年5月16日,公司控股股東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更名為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與陳某、代威簽訂《投資協議書》,陳某向長富瑞華提供資金1.5億元(后于5月23日變更為1.4億元),大連控股對陳某提供擔保,并開具15張合計3億元轉賬支票作為履約保證(簡稱“支票擔保案”);2014年8月,大連控股為長富瑞華的控股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提供3000萬元擔保;2015年9月,大連控股與廣發銀行宣武門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中再資源的1.5億元后續綜合授信業務提供擔保;2015年3月5日,控股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與渤海銀行大連分行簽訂兩份權利質押協議,公司提供募集資金4.59億元對控股股東的債務進行質押擔保。2015年5月25日,解除金額3.75億元,剩余質押金額8400萬元。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無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并及時披露。公司為控股股東子公司及公司下屬子公司等關聯方提供的擔保金額巨大,但均未經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大會審議,亦未及時對外披露。

  此外,大連控股還涉及多項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巨大,且公司多個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情節嚴重,但均未及時對外披露。

  拒不配合監管要求 董秘長期空缺

  2016年12月1日,上交所監管部門向公司出具《關于督促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監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實募集資金凍結、違規擔保及訴訟相關事項,并予以整改。同時要求公司披露監管函件內容,但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鑒于公司拒不披露工作函件,監管部門于當日對工作函予以公開通報。

  經核實,公司董事會秘書職位自2015年4月以來一直空缺,長期由董事長華韡代行董秘職責。期間,公司屢次出現信息披露滯后的情形。為此,上交所監管部門以口頭及書面發函形式多次督促公司改進,但公司至今仍未聘任董事會秘書。同時,監管部門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多次撥打董事長華韡(代行董秘職責)的電話,但其多次未能接聽,亦未主動與交易所聯系。公司未建立信息披露有效制度,聯系機制不順暢。

  上交所表示,公司關聯擔保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審議程序、重大訴訟及仲裁未及時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內幕知情人填報及信息披露違規、未建立信息披露有效聯系機制且不配合監管工作,業績預告披露違規,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重組信息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的相關規定;公司控股股東長富瑞華在明知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未履行決策程序的情況下,多次接受公司為其提供的巨額擔保,并導致公司因擔保責任涉及多起重大訴訟,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日常經營,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的有關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代威違反誠實守信原則,不遵守公司決策程序和內控制度,擅自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多份擔保協議,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的有關規定,違規性質極其惡劣;時任董事長華韡(代行董秘職責)作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未勤勉履職,對公司治理混亂、內控失靈和信披失控等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及其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時任總經理高寧和肖賢輝、財務總監周成林、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蘭書先,亦未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亦負有一定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及其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