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劉建國
近日,南京地鐵進行地鐵百日整的活動,亂景一夜之間似乎都不見了。但是,地鐵乞丐卻依舊打著“游擊”,有一名職業乞丐已經跟隨地鐵8年多,處罰上百次,可他還是堅守在“崗位”。原因是一個月輕輕松松就能掙一萬多。(4月20日《揚子晚報》)
其實,不只是在南京地鐵,在每個城市的各個角落,都常常會出現職業乞討者的身影。對于這個群體而言,他們的收入甚至超過白領階層,難怪有白領訴苦,“辛辛苦苦上班還不如乞丐賺得多”。“幫不了、勸不走、管不住、治不了”,對于職業乞討者,似乎陷入到了治理盲區中,很難扼住他們貪婪的雙手。
在治理困境面前,很多人想到了詐騙罪,認為如果動用刑罰手段,就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就筆者來看,這種觀點無疑是站不住腳的。一方面,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乞討者獲取的是人們的施舍,雙方愿意,無法算作非法占有。另一方面職業乞討乞討數額小,行騙目標不是特定對象,非針對性詐騙,且人數多又分散,無法取證,所以,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很難將此行為定性為詐騙。
就目前而言,對于職業乞討者的法律規定,只是局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于乞討的處罰明顯過輕,不能威懾職業乞討者。而《刑法》中的規定,只是針對”組織乞討行為“,對于職業乞討者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法律層面的無力和空白,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職業乞討行為的泛濫,慫恿了乞討現象的滋生。
那么,如何才能找到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真正杜絕職業乞討人的出現呢?最為關鍵的,還是完善法律規定,補強法律層面的短板,避免法律盲區的出現。
具體而言,就要進一步完善關涉職業乞討的法律法規,對于不同類型、不同程度、不同性質的乞討行為,從法律層面進行詳細的規定。比如,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較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有必要出臺管理職業乞討群體的措施,賦予管理手段和方法制以度保障,從法律層面厘清管理思路的具體框架和規定,讓其具有可操作性。
總之,有效治理職業乞討者,可以讓公眾的愛心不受欺騙,對于構建起誠信、有序的社會環境,具有積極作用。補強法律,細化規定,依賴于法律層面的補強,治理職業乞討行為的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