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正式出臺《關于加強和規范村“兩委”班子主要成員出國(境)管理意見》,明確村“兩委”班子主要成員出國(境)證照實行統一保管,廣州全市共1142條村“兩委”主要領導干部2014人納入該項制度監管范圍。
按照廣州市紀委的解讀,這是參照現行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做法,將村“兩委”班子主要成員納入公安機關出國(境)登記備案范圍統一管理。而且,《規定》出臺方本身也看到了“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這一現實。因為從理論上講,黨政反腐的觸角是否直接復制(或曰擴展)到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的層級,有待商榷。如紀委負責人所言,村“兩委”中的黨員干部,“還有黨紀方面更高的要求”,而村干部中的非黨員,其在被委托行使公共事務職權時,則亦在監察部門的監督范疇。
將村官納入公安機關出國(境)登記備案范圍,所立足的現實在于,基層自治組織負責人的違法違紀,在近年來成為腐敗案件的高發區、重災區。以廣州為例,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案件數量比例,基層自治組織占到1/4。日前得到官方證實的廣州冼村原村黨支部書記盧穗耕外逃事件,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或亦是推動廣州出臺相關規定的催化劑。冼村村官外逃事件以及獵德村“一把手”李方榮出境“就醫”、長期“失蹤”等事件發生后,廣州天河區已要求轄區內全部村、社主要干部上繳護照、港澳通行證。
以統一備案、管理護照的方式,來應對基層組織負責人可能的“外逃”問題,應當說屬于不得已的被動舉措,此前有報道稱中國人民大學副處級以上干部已被要求上繳護照,陜西省有地方更是要求轄區內副科級以上干部上繳護照統一管理。當上交護照成為腐敗案件高發領域預防官員“外逃”的主要措施之一,不得不說在這種被動防御之外,還需要通盤考慮權力如何接受監督的根本問題。
對權力者的防備心與警惕意識,是再正常不過的現代政治治理常識,所不同的是,對公共權力的執掌者,不僅要有防止其“外逃”的最低限度屏障,還需要有防止權力被濫用的監督、制衡機制。而后者,顯然是更觸及權力要害,也更具有主動反腐、預防腐敗性質的思路。回到廣州出臺的村官上繳護照規定,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制定初衷,村民委員會所擔負的職能在于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而包括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在內的村委會班子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權力來源于村民,則權力的運轉過程亦必須接受村民監督。
基層村(居)民的自治活動,如果能夠切實貫徹“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要求,在日常村務公開、權力監督上制度化、透明化運作,在基層選舉中權力能謹守邊界,做好保障與指導,做到不干預、不試圖操控基層選舉結果,真正的基層民主一定會是防范村官層級腐敗最好的良藥。對于基層治理而言,不能一談到落實村民自治、加強民主建設就視為洪水猛獸,甚至對村民主動尋求對村官的監督懷有防備心、抵觸心,而另一邊又對已經腐敗到村官層級的嚴重問題束手無策,只能以“收繳護照,防其外逃”做最低限度的應對。
正如時任廣東省委書記汪洋檢視“烏坎事件”時所說的,嚴格貫徹和執行村委會組織法等現有制度規范,把選舉法和組織法的落實過程做扎實,就不僅能化解突發事件,而且還能取得經驗、推動村級組織建設。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激活并真正賦予基層自治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能力,將在制度上與“村官上繳護照”形成防范和監督基層權力的策應,而前者所綻放的基層民主之光,還將對其他層級權力與權力者的生存狀態、運行土壤產生輻射和借鑒作用。不僅是對村官,包括其他權力層級的官員,“上繳護照”型的預防外逃舉措,應當而且必須激活更制度化的權力監督和制衡設計。于權力者而言,需要緊盯的不僅是護照,還有包括家庭財產、公務(乃至私務)行為在內的利益攸關領域。
(原標題:[社論]村官上繳護照:被動防御之外,尚需民主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