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開庭。作為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再次成為媒體追逐的焦點。網上不斷有人指責“為人渣做辯護的人也是人渣”,錢列陽保持鎮定,他說自己內心仍然存在“理想主義”——做一個法制主義者。他透露,為劉志軍作辯護,他和他的助理總共能拿到1800塊錢。(6月20日《齊魯晚報》)
錢列陽曾為數十位貪官辯護過,因此被坊間視為專為“壞人”作辯護的律師。他坦言,經常為落馬高官做刑事辯護,往往會陷入輿論漩渦之中,在職業、民意和內心情感三者間游走。實際上,這種困惑不唯他獨有,在藥家鑫案中,藥的辯護律師飽受唾罵;在重慶打黑案中,75歲的刑法泰斗趙長青為“紅頂商人”、“黑社會頭目”黎強辯護,為千夫所指……
律師為貪腐官員或罪惡分子作辯護,不管立場如何,基本目標是通過梳理案情,為委托人爭取最大豁免。律師這種出于職業要求的目標,難免與民眾嚴懲案犯的目標相悖。游走在職業以及輿論兩種場域之中的律師,不得不兼顧平衡,于是不少律師出于避嫌之需,對外宣稱絕不為壞人作任何辯護。如果這是律師基于個人好惡的自由選擇,尚可以理解,但如果律師因畏懼輿論壓力,對委托人挑挑揀揀,則預示著職業倫理對輿論的妥協。
在審判結果得出之前,被告作為一個公民,有權通過辯護律師證明自己不是壞人,律師也應該提供相應服務。也許,在一些案件中,嫌犯所實施的罪行不容置疑,但是通過律師的辯護、細節的推敲,不僅能夠解除案件中的疑難之處以及視野盲區,為被告人的合理量刑提供依據,還能夠將法律的漏洞呈現出來,使得案件的反思更加深入。
在司法案件中,公民的平等體現為對原告、被告話語權的確權。如果所謂的“壞人”請律師的權利被剝奪,控方與辯方實際上處在不對等之下,他們之間的博弈在司法審判中不可能平衡。沒有平衡,正義也就是有殘缺的。一個法治的社會,應容得下為“壞人”作辯護的律師。只要司法程序透明、審判公正,那么,律師為壞人進行辯護,只會讓判決更加接近罪刑法定的原則,而不會讓實際量刑低于其應有的罪與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