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德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慧晶介紹了《德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相關情況。據介紹,條例于2020年11月30日經德州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41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范、第三章鼓勵和支持、第四章保障與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條例的主要特點和重點內容共有7個方面。

  一是采用新的立法模式。本條例采用促進型立法模式,條例堅持了以人為本、獎懲結合、社會共治、系統推進的促進型立法原則,更多地通過指導性規范、自愿性規范和鼓勵獎勵性規范來傳達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和公民的價值準則,使條例不僅具有規范、震懾、懲戒的作用,也有潛在的價值導向、社會評價、教育教化的功能,這一新的立法模式將更有利于法規的深入人心和遵照執行。

  二是體現德州地域特色。在制定條例過程中,緊密結合德州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長期實踐,充分吸納了在創建工作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同時,以問題為導向,經過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把長期困擾德州市創建工作的短板弱項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納入其中加以解決,使條例成為為德州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量身打造的一部法規。

  三是彰顯時代特征。條例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新時代對文明行為的新要求,突出與時俱進。緊密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從文明行為角度明確了關于“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要求,如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線”文明引導標識,推行分餐制與使用公筷公勺,不得非法捕獵、買賣、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規范;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規定了用餐者、食堂、餐飲經營者應當踐行光盤行動、文明節約用餐供餐等行為規范;積極踐行《民法典》綠色原則,規定了節約水電氣等資源、綠色出行、文明安全環保祭祀等內容;傳承弘揚英烈精神,明確規定在設有英烈紀念設施的景區內,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破壞污損紀念設施。

  四是聚焦實際問題。文明行為規范分散在國家法律、法規,各類村規民約、行業規范之中,包羅萬象、十分復雜。條例第二章,立足德州市實際,重點對社會關注度高、市民反映強烈,特別是德州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并且具有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行為加以制度設計,確立公共秩序文明、交通文明、公共環境文明、社區文明等12類文明行為基本規范,將實踐中人們廣泛認同、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和較為成熟的公共規則上升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通過正向引導、反向約束,發揮法治的規范和支撐保障作用。如在公共秩序文明方面,既從正面要求舉止文明、著裝得體、有序禮讓,又對反映強烈的噪聲擾民的問題進行規范;在交通文明方面,對不禮讓行人、爭道搶行、車窗拋物等問題進行規范,對共享單車運行企業和快遞、外賣從業人員予以約束;在公共環境衛生文明方面,針對亂扔垃圾、禁煙控煙、破壞公共設施等問題進行規范;在社區文明方面,對毀綠種菜、阻塞消防通道、高空拋物等問題進行規范。條例還對家庭文明、鄉村文明、旅游文明、網絡文明、校園文明、診療文明等進行了細化規范。

  五是引領社會風尚。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樂善好施都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為弘揚這些傳統美德,條例專設一章倡導美德義行,通過正面引導、正向激勵,支持見義勇為、扶貧濟困、助人為樂、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等高尚道德行為,并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表彰獎勵、禮遇關懷和困難幫扶等制度,從而將崇德向善的行為上升為法律規定,彰顯鮮明的價值導向,引領社會新風尚。

  六是形成促進合力。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凝聚社會共識,調動社會力量,推動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強大合力。條例首先規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以列舉方式規定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倡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積極支持和參與;注重發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等示范表率作用,從而最大限度挖掘和釋放社會共治潛力,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七是做好制度銜接。條例所涉及的不文明行為,有的已被納入相關法規,比如亂扔垃圾、破壞公共環境、不文明養犬、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等問題在德州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養犬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規中已有規定,但為了進一步加大約束力度,在條例中繼續納入。同時,對已列入人大立法計劃的事項,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控制吸煙等作出原則性規定,為下一步立法留下空間。另外對禁止性規范的法律責任,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上位法和德州市制定實施的有關法規中已有明確規范,條例不再作重復性表述,只采取指引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