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淄博市舉辦《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發布實施新聞通氣會,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發布了《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實施情況。

  會上,記者了解到,為促進城市規劃建設與交通協調發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與空間資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淄博市有部分建設項目開展了交通影響評價,降低了建設項目對城市交通的不利影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淄博市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缺乏具備可操作性的制度規范,部門職責不夠清晰,仍有大量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在未實施交通影響評價的情況下投入建設,造成城市諸多交通問題且難以根治。為落實法律法規和淄博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淄博市實際,制定出臺《辦法》進一步規范淄博市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記者通過梳理發現,《辦法》共6章23條,分為總則、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評審、從業單位管理、財政保障和附則。其中,《辦法》明確指出,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

  據悉,《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是指以減小建設項目對周邊交通運行的不利影響,保證路網服務水平維持在合理區間,保障建設項目內外交通系統的正常運行與銜接,緩解建設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邊道路造成的壓力為目標,以建設工程出入口及間距、總平面布置、內外交通組織、靜態交通組織等為影響因子,對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對交通運行的影響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并提出相應改善措施而開展的綜合性評價活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辦法》明確了控規階段交通需求分析的要求,其中第六條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進行交通需求分析,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刂菩栽敿氁巹澋木植康貕K調整,對用地性質或容積率調整較大的,應加強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此外,《辦法》明確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條件要求,依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淄博市實際,所達到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核發規劃條件時應注明該項目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同時,規定了第三方評審機構的有關資質要求。

  《辦法》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評審流程進行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完成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建設單位評審申請后,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評審。評審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委托和評審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機構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向建設單位出具交通影響評價意見。

  在《辦法》規定的條款中,記者發現,第十六條明確指出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并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的要求開展項目建設。

  《辦法》的實施,可以有效減少因土地開發和新建、改擴建項目給城市交通帶來的不利影響,對緩解城市擁堵問題,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助推城市能級品質提升必將發揮很好的促進作用,也是淄博市城市建設與交通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