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省殘聯、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九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殘疾兒童如何進行篩查診斷?
由市縣婦幼保健機構具體負責兒童各類殘疾篩查、診斷、信息管理等工作,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中發現的0-6歲疑似殘疾兒童應及時報所在地婦幼保健機構,市縣衛生健康部門及時匯總疑似殘疾兒童信息并與同級殘聯共享。
(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條件有哪些?
在原制度申請條件的基礎上明確:對本地戶籍的,0-6歲申請康復救助的兒童持有殘疾診斷證明即可,7歲以上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對持居住證申請康復救助的,還需要“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納稅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連續3年以上”等情況之一。
(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核流程是什么?
明確殘疾兒童監護人向縣級殘聯提出申請,縣級殘聯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康復潛力評估,審核時限為五天,審核結果有效期為一年,符合條件的可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
(四)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包含哪些內容?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為符合條件的聽力殘疾兒童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救助手術,為符合條件的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救助手術;為有輔助器具需求的殘疾兒童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訓練等服務。
(五)如何保障殘疾兒童免費享受到基本康復服務?
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目錄明確了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和孤獨癥兒童的服務項目、服務頻次、服務方式,規定在目錄范圍內提供的康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不得額外向監護人收取費用,保障殘疾兒童免費享受到基本康復服務。
(六)視力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是怎樣明確的?
本辦法明確了視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項目、服務頻次和補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為一次性救助政策,時間不超過6個月,每月補助不超過1000元,每年補助不超過6000元。
(七)殘疾兒童輔助器具適配執行什么標準?
殘疾兒童有輔助器具適配需求的,縣級殘聯在規定的限額補助標準內,為視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為聽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聽器,為肢體殘疾兒童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補助標準設置了最高限額,具體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
(八)定點康復機構的收費政策是什么?
定點康復機構實行分類收費政策。屬于醫療服務的,執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價格,其他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須向社會公示。
(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結算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采取先預付、后結算方式,每年六月底前對三級、二級、一級定點機構預撥康復救助資金70%、55%、40%,剩余資金年終評估考核結算。異地康復補助標準按照審核地救助標準執行,審核地標準高于服務承接地標準的則按承接地標準執行。
(十)異地康復救助問題如何解決?
具有本地戶籍且取得外地居住證的殘疾兒童,原則上向居住證發放地殘聯申請救助。確需戶籍地結算康復經費的,應當同時向居住證發放地和戶籍地殘聯提交申請。經聯合審核同意后,轉介至居住證發放地定點康復機構。康復經費由監護人先行墊付,按有關規定到戶籍地殘聯結算。
(十一)“機構+社區+家庭”康復救助服務如何開展?
“機構”按照服務目錄、服務規范為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康復服務;“社區”由具備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能力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組織提供以上門為主要形式的康復服務;“家庭”由監護人在機構或社區指導下開展家庭康復。
(十二)定點機構認定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市縣殘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按初審、評審、公示等程序來規范評審認定流程,對定點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制度(協議期3年)和等級管理制度(由低到高分為一、二、三級)。
(十三)對違規情況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對定點機構存在套取救助資金、發生嚴重安全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經營活動或者服務行為構成犯罪、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傷害、虐待兒童等行為的,解除服務協議,取消定點資格,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定點機構存在虛假宣傳、服務目錄內額外收取監護人費用、不按協議約定提供康復服務等行為的,暫停其定點資格并通知其整改,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