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盜采泰山石,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記者 趙君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修改為:“泰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2。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泰山山體、歷史遺跡、文物古跡、古樹名木、泰山石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公開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行為的舉報方式,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和參與意識。”

  3。將第七條修改為:“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

  4。在第十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加強泰山山體和泰山石的保護,設立保護標志和禁采警示標志;”將第四項中的“自然保護區”修改為“生態保護區域”。

  5。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刻劃、涂污、踩踏、攀爬文物古跡、景物或者設施”;并增加兩項,作為第九項、第十項:

  “(九)進入未開放區域;

  “(十)撿拾帶離山石;”

  6。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禁止盜采、銷售泰山石。”

  7。刪除第三十一條。

  8。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盜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前款規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9。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