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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自強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82起,非法斂財540余萬。。。。。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自強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82起,非法斂財540余萬元。。。。。。日前,青島李滄法院對一起涉黑案件公開宣判。該案前期已對除組織、領導者戚某臣和漏犯程某華之外的14名被告人先行宣判。此次宣判,領導者戚某臣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程某華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據了解,2016年1月以來,被告人戚某臣等人形成“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戚某臣領導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犯罪82起,其他違法行為2起,通過犯罪非法斂財540余萬元,直接受害群眾多達80余人,在青島市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等區域及民間借貸行業內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李滄法院認為,以戚某臣為首的犯罪集團,長期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和一定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綜上,以戚某臣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
李滄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戚某臣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對程某華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其余14名被告人,已于10月21日先行判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