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公開發布了《濟南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首個關于公共數據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規。
在10月15日召開的濟南市委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濟南市大數據局局長張海靈介紹,《辦法》共八章四十條,分總則、數據目錄、數據匯聚、數據共享、數據開放和應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八個部分。

1、總則部分。明確了公共數據的涵蓋范圍、管理職責和建設要求。涵蓋范圍方面,明確公共數據定義和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的范圍,其中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采集、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公共企事業單位包括本市供水、供電、供油、供氣、供暖、公共交通、運輸、通信、教育、醫療、康養、郵政和其他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管理職責方面,明確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各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這一規定主要是強化統一管理,突出部門職責,有利于確保《辦法》的貫徹實施。建設要求方面,規定了我市公共數據建設要遵循統一基礎設施、統一大數據平臺、統一標準規范的“三統一”要求,有利于實現我市公共數據統一運行管理,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島”,實現互聯互通。
2、數據目錄部分。根據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數據目錄質量不高、可用性差、更新不及時等問題,《辦法》明確了目錄的編制要求,規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職能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3、數據匯聚部分。數據匯聚是形成和發展大數據的基礎。針對部門采集數據不標準問題,規定采集公共數據應當包含被采集對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等關鍵標識信息;針對數據更新不及時問題,規定各部門應按照更新周期,及時更新數據;針對數據質量問題,規定各部門應建立數據質量校核機制。
4、數據共享部分。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之間共享數據。由于目前數據共享工作中存在數據提供單位積極性不高、使用單位獲取難度大等問題,《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了共享數據的分類、申請流程,明確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數據應當明確法律法規規定和申請條件。針對疫情處置存在的問題,規定發生公共突發事件時,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及時將有條件共享或不予共享類的公共數據的共享屬性臨時性調整為無條件共享或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
5、數據開放和應用部分。推進數據開放和應用是釋放數據價值、激發社會活力、推動數據創新創業的有效手段。《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就開放渠道、開放清單編制、開放數據的分類、開放數據的獲取、開放安全審查等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濟南要依法依規推動公共數據在經濟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的開發應用。對特定范圍的數據,由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牽頭進行安全評估和并依法做好監督監管。
6、監督管理部分。為強化信息系統管理,摸清全市數據現狀,《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政務部門建設、使用和管理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向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為督促、幫助各部門找出數據管理中的問題,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市將定期開展公共數據管理情況第三方評估。
7、法律責任部分。第三十六條明確了政務部門、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包括不按照要求編制目錄、不按照要求提供數據或者濫用數據等。第三十七條明確了數據使用者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包括不按照申請用途使用數據、侵犯個人隱私、獲取非法收益等情形。
8、附則部分。明確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社會數據的,應承擔保密義務,并對數據提供者予以補償;各功能區依照授權執行本辦法;確定《辦法》的施行時間為2020年11月1日。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夏侯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