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民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查處一處非法行醫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開出 惠民縣首張罰單

  6月26日,惠民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衛生監督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李莊鎮龍峰路一處沿街房有一處美牙館。執法人員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美牙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不具備醫師執業資格,擅自為顧客開展鑲牙、補牙的診療活動,查實違法所得600元。

  其行為違反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對當事人作出 “沒收藥品和醫療器械,違法所得六百元,罰款六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于2020年9月4日自覺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該案件已于2020年9月4日結案。

  第三十八條 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二)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

  (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條件和配置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標準。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內的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

  自該法實施以來,濱州市已查處相關違法行為3起,均為非法行醫違法行為,共計罰款1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410元。

  下一步,濱州將繼續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非法行醫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維護醫療衛生市場秩序。

  同時,再次提醒廣大市民自覺抵制非法行醫行為,到合法正規的醫療機構就診,并積極參與社會監督,讓非法行醫行為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