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藍海銀行法律途徑追索9100萬貼現款,收回4800萬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威海藍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海銀行)向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黃金交易中心)及關聯擔保方等主張近億元貼現款和128萬元律師費。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裁定文書中了解到,該案緣起于藍海銀行與北京黃金交易中心的一起合同糾紛。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威海市中院)此前已就該案作出了(2018)魯10民初204號民事判決并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2018)魯10民初204號民事判決判令:北京黃金交易中心、中能(天津)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償還藍海銀行貼現款91381944.44元及利息;北京黃金交易中心、中能(天津)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向藍海銀行支付律師服務費128萬元;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對北京黃金交易中心上述債務及在號碼為230210001***4943453的匯票貼現業務中對藍海銀行的債務在最高額2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蘇州靜思園有限公司、山東泰安龍曦酒店有限公司對北京黃金交易中心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藍海銀行在上述債權及在號碼為230210001***4943453的匯票貼現業務中享有的債權范圍內,就上海詣樂貿易有限公司在收購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中形成的應收賬款或其權益對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同時判令,案件受理費50809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13091元,由北京黃金交易中心、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蘇州靜思園有限公司、中能(天津)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山東泰安龍曦酒店有限公司、上海詣樂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此后,因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相關義務,經申請人藍海銀行申請,威海市中院于2020年1月15日對該案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威海市中院向上述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上述被執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義務。

  據執行裁定,2020年1月16日,威海市中院經網絡查控平臺查詢,上述被執行人名下均無銀行存款等金錢財產可供執行、扣劃。經查,該案在訴訟階段已查封被執行人山東泰安龍曦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四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已對上述不動產依法拍賣并成交,威海市中院依法向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提取拍賣款48167743.32并向藍海銀行支付48052175.32元,收取執行費115568元。威海市中院表示,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尚有部分拍賣款因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需要審查暫未分配,該院將根據分配情況依法提取。

  另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2020)蘇0509破2號民事裁定書受理重慶市茂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對蘇州靜思園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以(2020)蘇0509破2號決定書指定江蘇立泰律師事務所擔任蘇州靜思園有限公司管理人,威海市中院依管理人申請,解除了對被執行人蘇州靜思園有限公司名下財產的查封。

  2020年5月18日,威海市中院再次通過網絡查控平臺查詢,未發現上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約談,申請執行人藍海銀行向該院出具書面意見,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申請懸賞執行。

  威海市中院認為,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案依法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該院裁定,終結(2018)魯10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在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張潤邦 金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