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中規定,

  市內三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全域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

  2020年1月1日起,

  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而“其他區(市)人民政府,

  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并向社會公布。”

  圖源:青島人大官網

  今天,青報君從即墨政務網獲悉,

  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關于在有關區域和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即墨區部分地區或將

  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圖源:即墨政務網

  來看《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青威路(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向東)---濰藍路(向東)---龍青高速(向南)---鶴山路(向西)---204國道(向南)---即墨城陽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榮城際鐵路線(向北)---青威路(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之內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

  1、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

  5、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

  6、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7、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8、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

  9、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10、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特定條件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獎勵舉報及責任追究

  舉報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安部門按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責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區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

  對違法制作、銷售、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據悉,該《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集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66583199;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互聯網電子郵箱:jmgazadd@163.com。聯系人:范顯峰,聯系電話:66583211。

  周知!

  來源:青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