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期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建設項目工期變更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強調明確。對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合同工程量追加的,應按順延、延期起始日期時相關政策規定補交工傷保險費。

  《通知》顯示,近期發現個別建設項目因多種原因未能按照規定提前辦理工期變更,導致無法獲得工傷保險保障。為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規范淄博市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依規保護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經研究決定,對建設項目工期變更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強調明確。

  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辦理《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時已經開工的,保險開始時間為辦理《參保證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開工的,經辦機構根據建筑施工企業提供的開工報告書上的開工時間為準,保險終止時間可自原來的工期向后順延;提前竣工的,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合同工期延長的,應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持建設單位及施工總承包單位雙方認可的“工程延期報告”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期延期手續。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延期的,應提供住建部門追加工程造價證明材料,補交工傷保險費,經辦機構變更后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

  對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合同工期順延或延期但未提前辦理變更工期手續的,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可持建設單位及施工總承包單位雙方認可的“工程延期報告”或者“開工報告書”到項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變更工期手續;工程量追加的,應提供住建部門追加工程造價證明材料,按順延、延期起始日期時相關政策規定補交工傷保險費。

  自2020年4月1日起,因建設項目工期順延、延期未按照有關規定提前辦理竣工時間變更手續的,不再予以補辦。未按規定辦理工期變更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R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