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網12月25日訊(記者楊永明)利用職務便利、私刻單位公章騙取數百萬元,曾先后擔任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云支行和樂陵支行行長的王某某資金“騰挪術”敗露后鋃鐺入獄,上述兩支行卻因此不斷被債權人起訴履行代償還款義務。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日前發布的(2019)魯1481執1498號執行公告顯示,樂陵市人民法院于12月9日對德州銀行樂陵支行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151.88萬元。
魯網記者查詢發現,該支行曾先后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并被劃扣款項,而被執行的原因則與該行原行長王某某涉詐騙及挪用資金案有關。
除上述代償款被執行外,樂陵市人民法院于今年三月六日作出的一則裁定書顯示,同樣是因出借人與德州銀行樂陵支行和王某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樂陵市人民法院裁定“劃撥被執行人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陵支行的銀行存款2810800元”。
事實上,王某某在德州銀行樂陵支行任職期間的詐騙行為只是故伎重演,此前“執掌”德州銀行慶云支行期間,王某某就曾騙取過儲戶的存款。魯網此前題為《德州銀行慶云支行私自轉走客戶存款250萬銀行被判承擔還款責任》的文章中對事件進行過詳細報道。
據了解,2016年5月5日,王某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9日,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1402刑初43號刑事判決,判處王某某犯詐騙罪、挪用資金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將詐騙所得款397.5萬元進行追繳。
據了解,德州銀行樂陵支行在被判決執行代償還款義務后,已就相關案件對王某某行使追索權。樂陵市人民法院(2019)魯1481民初207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德州銀行樂陵支行與王某某、劉某某追索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開庭審理,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為,王某某一次性償還德州銀行樂陵支行代償款項141.73萬元。
記者查閱獲悉,上述追索權糾紛源于王某某向樂陵市邦眾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邦眾公司)的“高息”借款。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2016年1月30日,王某某以借款方名義與邦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載明的借款金額為2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4.5%。據王某某供述,其借款都是為了幫助慶云某企業融資。
之所以能順利從邦眾公司取得借款,皆因其利用擔任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并私刻了所在支行的公章。王某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任德州銀行樂陵支行行長,在這期間內其向邦眾公司借款。據判決書,借款合同保證方中加蓋有“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陵支行”字樣的公章,該公章事后被查明系王某某私自制作。
如今王某某已深陷囹圄,基本喪失了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債權人追償銀行的步伐最近還在進行,是否完全結束尚不得而知。
針對案件詳情,24日下午,魯網記者試圖聯系德州銀行進行了解,該行一宣傳負責人的電話未予接聽。隨后記者發去采訪短信,截至發稿時,未獲正面回應。
(金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