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新泰市人民法院發布鞏某強奸一審刑事判決書。據悉,鞏某在新泰市某村楊樹林放羊時,見到趙某(4歲)在樹林內玩耍,心生歹意欲與趙某發生性關系,后被趙某爺爺發現并制止。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審做出“鞏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決。

  據了解,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12日8時30分許,鞏某在新泰市某村楊樹林放羊時,見到趙某(4歲)在樹林內玩耍,心生歹意欲與趙某發生性關系,后被趙某爺爺發現并制止。經精神病司法鑒定:“1、鞏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緩;2、鞏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鞏某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鞏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鞏某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鞏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鞏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新泰市人民法院認為,鞏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鞏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害人系幼女,從重處罰。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做出“被告人鞏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