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人死亡還擔責:拐彎電動車沒讓行,直行面包車司機分神+超速

  10月25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通報了一起涉及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9月20日,周某騎電動自行車拐彎時未讓直行面包車,而面包車超速行駛,且駕駛人于某“分心駕駛”,兩車相撞后,周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9月20日傍晚,在和興路與港頭村村路交叉路口處北側,一輛準備橫穿馬路的摩托車被一輛過往車輛剮蹭,摩托車倒地,摩托車上的乘客受傷。交警四大隊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了現場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處理。

  18時40分許,就在民警還在勘查事故現場時,另一起交通事故突然發生——一輛電動自行車在路口左轉,被一輛疾馳而至的直行面包車撞飛,騎行電動車的男子當場死亡。

  經查,死者為57歲的周某,事發前騎行電動自行車沿和興路由東向西行至路口向南左轉彎,而面包車司機為于某,駕駛面包車沿和興路由西向東直行。

  路口監控顯示:事發前,面包車的車速較快,在事故發生時也沒有減速。

  事后,面包車司機于某交代,他見前方路口北側有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只顧看熱鬧,根本沒有注意到前方有電動自行車。

  后經技術鑒定,面包車在事發時的時速達到了78公里/小時,而事發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

  經分析,周某騎行電動自行車行駛至無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處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于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在行駛至無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處注意力分散未能保證安全駕駛,以上交通違法行為也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在本起事故中,周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某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最終,交警四大隊認定,周某和于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均為同等作用,雙方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陶相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