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潘立超
暑期到來,不少郊區的青少年喜歡下河游泳玩耍,但近年來游泳溺亡的案例屢見不鮮。在平度某村,一名自認水性好的男青年李某在學習駕照的休息間隙去附近河道中游泳時意外溺亡,李某年邁的父母無法接受喪子之痛,于是將駕校、河道管理方以及當時與李某一起游泳的朋友告上了法庭,但由于其訴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被平度法院駁回,二審也被青島市中院駁回。辦案法官提醒市民,每個成年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希望類似悲劇不要再發生。
悲痛
青年溺亡后父母打起官司
2017年夏天,剛剛高考結束的李某趁著暑假在平度某村的駕校進行學習,一天中午飯后,李某與朋友孫某和王某一起去附近一河道釣魚,釣魚期間又下河游泳,下水游泳一段時間后,李某溺水,王某與孫某雖然奮力搶救,但最終也沒有挽救回李某的生命,李某的父母在得知這一消息之后,猶如晴天霹靂,認為自己孩子的意外死亡,與駕校、河道管理方以及李某的朋友王某、孫某有著密切的關系,于是將這四方一起告上了法庭。
李某的父母認為,李某已經在駕校報名,當天又是在駕校學習期間出的事,學員隨意私自外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存在嚴重過錯,駕校方面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河道管理方在涉事河段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沒有按規定配備管理人員,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該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王某和孫某作為年齡較大的成年人,在知道下河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鼓勵剛成年的李某下水游泳,在發生事故后,應積極進行救助,但其未盡到救助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
“很同情但不該由我們擔責”
面對李某父母的訴訟請求,四方被告均向其老年喪子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和痛惜之意,但是對于李某之死的責任,紛紛表示不該由他們承擔。
對于本案當中關于溺亡責任劃分的問題,平度法院認為,對于駕校,其作為駕駛技術培訓機構,其與李某之間建立的是服務合同關系,其僅應對因提供服務而侵害李某民事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且駕駛技術培訓與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要求不同,學員可以自主安排接受培訓過程,李某在培訓期間有完全自主的權利,培訓機構沒有權利限制其自主權,也沒有義務對其非接受培訓服務時段的安全進行防護。
對于涉案河段的管理者來說,已通過電視臺對河道安全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且涉案河道作為生活飲水水利設施,明確禁止游泳、釣魚等行為,同時涉案河道亦不屬于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李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到深水游泳的危險性,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由于孫某與王某結伴而行,并非強迫李某下河游泳,當時李某到禁止游泳的深水河段游泳的行為應當予以否定,但并不能成為侵權責任法中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要件,原告要求孫某與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方面認為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
于情痛惜,于法索賠無據
法院方面進行了分析后,最終判決,原告的各項訴求均被法院駁回,而且還要承擔受理費2000余元,后來,李某的父母繼續提出二審,二審法院在審判后維持原判。
近日,記者針對此案采訪了平度法院審理此案的徐法官,徐法官說:“這樣的悲劇大家都不愿看到,老人失去了剛剛結束高考的兒子,肯定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但從法律角度上講,被告方確實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的郝紅艷律師分析認為:河道是生活飲水水利設施,并非公共場所,其管理者若能舉證證明已通過宣傳教育、明確禁止游泳、釣魚、在河道內設置了水深危險、嚴禁靠近安全警示標志,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則法律規定可不承擔責任。駕校不同于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培訓機構等,其實質是一種培訓服務關系,受害人的溺水與駕校提供的駕駛培訓服務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駕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和法官在此提醒,不要去非正規游泳場所游泳,涉水請慎重。
■相關案例
情況不同結果不同
記者搜索資料發現,在外地也有溺亡后家屬針對場所管理方的索賠案件,但結果卻不一樣。
2013年6月,威海橋頭鎮某村一15歲少年楊某和同伴鞠某在水庫邊嬉鬧時溺亡。鞠某及其父母、水庫承包者張某、某村村委被楊某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審理查明,楊某是與鞠某嬉鬧而落水,楊某、鞠某均存在過錯。鞠某事發時已年滿14周歲,明知水深危險,還與楊某嬉鬧,造成楊某溺亡,他本身有過錯。鞠某的監護人應當對鞠某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楊某已年滿15周歲,也應知道在水庫邊嬉鬧的危險,本身也有過錯。根據張某與村委簽訂的合同,張某須允許村民生產、生活用水,無權將水庫對外租賃,張某并未獲得水庫全部使用權,因此,張某和村委會對水庫都有管理責任。經查實,張某和村委會均未在水庫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對楊某溺死也存在過錯。最終當地法院判決五被告共賠償13萬余元。
2018年8月3日,一女子購票進入頤和園,次日被發現在橋下溺亡,公安機關排除“刑嫌可能”。事后,該女子的父母以公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北京市園林局頤和園管理處(下稱頤和園管理處)訴至法院,索賠75萬多元。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該女子父母的訴求。一審判決頤和園管理處給付原告經濟補償款5萬元。該女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北京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半島網